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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投资法

  • 2020-04-07 10:24:52
  • 来源:余锋《蒙古国矿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 作者:地一眼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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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行业有其独特的行业特点,如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因此对投资环境稳定性的高要求非常普遍与适用。因为矿产资源丰富,经济增长有潜力,市场文化程度高,诚然蒙古国具有很强大的竞争优势,但这只是单单从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角度来看,但从政治角度,我们也要看到一些负面影响。2012年6月4日《战略领域外国投资协调法》由蒙古国大呼拉尔全数通过,矿产资源,金融、媒体通讯三个重要领域被列为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领域,因此对外国投资者设置了十分严格的投资限制,尤其是对含国有成分的外国投资者。

该项法律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额出现巨幅度下降。而第一部《蒙古国矿产资源法》在1997年颁布后的不到十年内即做重大修改,使外国投资者对蒙古国法律环境的稳定性十分担忧,而《外资协调法》的颁布更是雪上加霜,更是大大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严重的后果。而情况的进一步恶化,是自2012年国际市场上矿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外国直接投资开始下滑,蒙古国政府财政预算赤字增加。数据显示,2011年的外国投资额为16亿美元,而到2012年锐减至6.3亿美元,这对蒙古经济的增长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好在政府及时做出了调整,2013年9月迫于经济增长压力,蒙古国议会和政府,为了使外资重拾对矿业投资的信心,开始逐渐实施比较温和的法律政策调整。蒙古国废止了《战略领域外国投资协调法》,并颁布新的法律。

新《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和蒙本土投资者一视同仁,取消了对外国私营投资者投资领域限制并简化了企业投资注册程序。新《投资法》的生效对恢复外国投资者信心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蒙古国又逐步成为最适合投资的国家之一。例如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创业”研究报告表明,在190个国家中,蒙古在经济方面排在第64位,在投资者的保护方面排在第26位,在企业环境方面排在第36位。

除此之外,当今蒙古国的《投资法》生效批准的前身为《外资投资法》,《外资投资法》存在很大的缺点,如不能持续保护投资者权利和法律赋予的利益,不符合时代的实际要求,不能将投资与综合政策有机的结合起来。因此,一直到2013年10月即《投资法》正式通过的这段时间内,在议会大选结果的影响之下,蒙古国的投资法制环境并不稳定。

对于自然资源丰富,经济正在快速增长的蒙古国来说,改善和健全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制环境成为必然。这样迫切的实际需求促使蒙古国议会随之又重新修订批准了《投资法》,该法律可谓是蒙古国矿业投资的分水岭。具体如下:

一、对于矿业投资者,不再区分国内和国外的,法律对投资者一视同仁地进行权益协调与保护。

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可以无障碍的汇往国外,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同时,该《投资法》取消了外资企业必须在有关部门领取许可证的条款,投资者统一到国家统计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蒙古国向投资者提供的支持也在税收及非税收两方面更加清晰了。

1.税收方面,国家为投资者作出了税收政策稳定的承诺,除此之外,为投资者免税,减税,以确保投资项目实施期间的税收稳定。例如,建材生产、石油、农业及加工出口产品、含有纳米,生物及创新工艺产品,创办电厂及铁路建设等多个方面的进口机械、设备在建筑安装期间减免关税、增值税。虽然在蒙古国投资实施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一些税收费用会有一定份额的减免变更,例如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矿产资源使用费税等,并纳入稳定经营证书持有者范围,但是如果再纳入补充变更范围内时,就不再享受开始的减免变更了,因此税收就更加稳定了。

该税务稳定政策根据在蒙古国投资的领域及区域,投资金额等因素的不同减免的时间各不相同。这也是为了鼓励除了乌兰巴托市之外向其它更多的农牧区增加投资而制定的举措。

2.从非税收方面,国家对投资者提供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几点:

a

在蒙古国投资用地签订占有、使用期限最长达60年合同的基础上,合同最初一次可以延期40年;

b

蒙古国鼓励到自由贸易区,生产和工艺园区进行投资经营,并简化登记注册及审批的程序;

c

在蒙古国的基础设施,工业生产,科学技术,文化领域等方面,增加国外劳务,技术人员数量并使其免交就业岗位费,简化申领相关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d

对于在蒙古国实施的创新型项目政府将给予资金支持,为加工出口创新产品提供金融担保;

e

在蒙古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进入蒙古国的签证及常驻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便捷领取。

三、法律规定给其它方面带来的改变

以往,在蒙古国投资的行业方面有“战略性行业”这样一个含义不太明确的说法,再加上繁复的程序,投资者往往要接受来自政府的巨大压力,但现在已得到了改变,投资者向任何领域的投资都是开放的,法律仅仅对国外的国有企业投资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从而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使矿业投资市场更加稳定与繁荣。主要方面如下:

1.2002年通过的土地法中规定外资企业只能“使用”土地;

2.财政投资低于10000000001图格里克的工程、商品采购、服务招标活动禁止外国法人参加;

3.蒙古国的特别保护区禁止外资企业使用土地;

4.现行的法律,除了上述所述的规定外,不会有任何附加的要求。

由此可见蒙古国从2013年10月3日起对于外资投入是开放的、不区别对待、并鼓励投资者投资。因而可以说,新的《蒙古国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使蒙古国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给蒙古国的经济带来了有一个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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