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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你知道吗?

  • 2023-03-10 14:24:28
  •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 作者:吴永高 冼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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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永高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重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你知道吗?
 

原标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之二:压覆范围

引言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以铁路、公路为代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大量建设,导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对矿业权财产属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基础设施投资模式等多种原因,矿产资源压覆赔偿存在争议焦点多、赔偿标准低、解决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为帮助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针对矿产资源压覆纠纷中重点难点问题,从压覆审批、压覆范围、法律关系性质、诉讼主体、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金额、诉讼管辖等角度撰写系列实务文章,供读者参考。

 

压覆范围是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保障建设项目安全施工和运营确定的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开采的范围。压覆范围包括直接压覆范围和压覆影响范围。压覆范围事关压覆赔偿金额的评估和确定,应当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矿业权人在解决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时,应采取积极主动的举措,通过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专业技术论证、沟通协商、法院裁判等方式合法合理确定压覆范围。

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确定压覆范围的相关依据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被压覆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确定压覆范围。

(一)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关于安全距离的规定

为保障工程项目安全,铁路、公路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和矿山开采活动之间的安全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需要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的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部门,在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过程中,有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作出了相应规定。

河北省相关政策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浙江省相关政策规定: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 300 米确定。
江苏省相关政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根据矿山采矿安全爆破距离规范),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

(三)相关技术规范和矿山开采方式、开采条件

从科学的角度,确定压覆范围时,应进行科学、严格的专业论证,不能简单、机械地以相关规定距离确定压覆范围。对于露天开采的矿产,应参考《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等矿山开采设计规范确定压覆范围。对于地下开采的矿产,应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矿山开采设计规范确定压覆范围。进行专业论证时,还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类型、压覆的矿种和开采方式、开采条件等具体情况。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时确定压覆范围的具体方式

实务中,针对不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情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压覆范围。

(一)通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确定压覆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并估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后,应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经评审备案的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要件,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一般来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压覆范围,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矿业权人进行压覆赔偿的依据。但是实践中,有时双方未将经批准的压覆范围作为赔偿依据,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有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片面强调为建设项目选址提供依据,未能从矿业权人角度出发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安全等因素,使得压覆范围不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实际范围;二是由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系由项目建设单位单方委托形成,加之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之间缺乏沟通,矿业权人对压覆评估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压覆范围

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压覆范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对建设单位单方委托评估确定的压覆范围不予认可;二是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一般无须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压覆审批工作,压覆范围由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协商确定。

鉴于矿产资源压覆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合理确定压覆范围往往需要专业机构科学、严格地进行论证。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压覆范围,是实践中常见的方式。专业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经过评估向委托人出具压覆影响评估报告(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相互影响评估报告等),形成对压覆范围的专业意见。
笔者认为,考虑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的复杂性,以及统筹兼顾矿产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的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尽最大可能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例如,有的建设项目直接压覆矿产资源范围虽然不大,但项目选址穿越矿产资源赋存的核心区域,可能导致矿区全部或大部分无法开发利用,此时建设单位应尽可能考虑调整工程选址;确实无法调整工程选址的,在确定压覆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到压覆影响区域。

(三)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定压覆范围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无法通过协商确定压覆范围,导致无法协商解决压覆赔偿事宜的,矿业权人须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审理认定压覆范围,进而认定压覆赔偿金额。法院认定压覆范围的方式通常有三种:
一是,诉讼前项目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已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压覆影响评估报告,一方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法院基于专业机构系双方共同委托等前提,对压覆影响评估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
二是,诉讼前一方单独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压覆影响评估报告,但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充分理由予以反驳的,诉讼中法院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压覆范围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最终认定压覆范围。
三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相关行政管理政策,基于案件事实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专业论证文件等证据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审理认定压覆范围。

三、矿业权人在确定压覆范围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几点建议


压覆范围是评估确定压覆赔偿金额的前提,压覆范围的确定对于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确定压覆范围过程中,矿业权人应尽早了解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提前对压覆情况进行分析和预判,积极争取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压覆范围,同时也应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工作。
(一)提早着手积极应对。一是要提前了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情况,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做出分析和预判。二是对于矿区范围内新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及时履行评审备案程序;新增资源储量不属于法定评审备案范围的,应争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积极参与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促使建设单位在确定压覆范围时从经济、技术、安全等角度综合全面论证。
(二)充分开展沟通协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结果予以认可的,双方直接根据压覆评估结果确定压覆范围。矿业权人对压覆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的,应坚持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压覆审批前协商确定压覆范围,以掌握压覆赔偿工作的主动权。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协商确定压覆范围,防止建设项目开工后造成压覆的既成事实,给矿业权人后续维权增加难度和障碍。
(三)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为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矿业权人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准备和收集证据:一是建设项目压覆审批有关材料,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证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复文件等;二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材料,包括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复等;三是矿山设计文件,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等;四是矿业权人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压覆意向书、压覆赔偿协议等;五是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压覆范围的论证文件,通常为压覆影响评估报告、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相互影响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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