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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3-03-10 10:37:06
  •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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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原文链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02号)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化解矿政管理政策规定调整变化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矿业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等矿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经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1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情形

(一)按探转采情形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立类),在申请探转采或划定矿区范围时,经省自然资源厅指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技术审核有下列情形的,矿业权人应编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资源储量报告,并按探转采申报程序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探矿权合并、分立、缩减等范围发生变更,导致已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2.资源储量已完成评审备案的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新立类),其勘查程度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或新立采矿权要求的。

(二)按采矿权变更范围情形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本通知印发前,已登记的采矿权或已取得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类),尚未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编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资源储量报告,按采矿权变更范围情形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本通知印发前,已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采矿权或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类),经第三方审核机构技术审核有下列情形的,矿业权人应编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资源储量报告,按采矿权变更范围情形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发生变更,导致已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2)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类)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及其勘查程度无法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或采矿权登记要求的;

(3)现采矿权申请登记范围与最近一次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依据范围不一致,导致已评审备案资源储量发生变化的;

(4)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应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

二、按现行矿政管理规定先行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应按采矿权变更范围情形先行开展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完成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可用于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

(一)经省政府批准、省煤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保留煤矿拟变更的矿区范围;

(二)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同意采矿权拟扩大的矿区范围。

三、技术审核时限和经费

省自然资源厅指定省地质调查局所属省地质调查院(第三方审核机构)承担本通知要求开展的技术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个资源储量报告的技术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相关要求

(一)省地质调查院负责省级资源储量报告的技术审核工作,并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矿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于不满足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矿政管理规定、采矿权登记要求的探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应补充完善相关地质勘查工作;保留的探矿权应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按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矿业权人应编制提交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资源储量报告,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储量〔2022〕102号)规定申请评审备案。

(三)本通知印发后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除探矿权和划定矿区范围面积发生调整变化外,原则上不再开展技术审核。

(四)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相关管理办法。

(五)自然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新政策和规定的,按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周晓锋 0871-65747384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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