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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对压覆矿业权价值评估“不得提异议”的不利约定,靠的是有理有据的分析

  • 2022-11-14 10:09:24
  • 来源:云南矿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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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云南矿业律师团队,原文链接:压覆案例 | 打破对压覆矿业权价值评估“不得提异议”的不利约定,靠的是有理有据的分析

 

云南矿业律师团队 矿业权压覆对策与维权工作室

一矿一策,为矿权人定制解决方案

咨询电话:13888801611;13769117515

“矿业权压覆对策与维权工作室”图文介绍

 

处理矿业权压覆什么最有用?——经验!

案情简介

A高速公司因修建某高速公路,压覆了B矿业公司的铁矿探矿权,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C评估公司对公路压覆探矿权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且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各方均不得提出异议”。此后,历经了近四年的评估,C评估公司终于作出了评估价值为一千三百多万的评估报告,但A高速公司对该评估结论持有异议,不愿按此进行补偿,B矿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高速公司按照评估值进行补偿。

案件审理经过

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评估结论是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为主要理由,判决支持了B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评估结论的依据不足,且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于是以基本事实不清,一审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我们的代理体会

1.在不利的情况下不轻言放弃 

说实话,我们作为A高速公司的代理人,在刚一接手该案看到双方有约定将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且“各方均不得提出异议”这样内容的时候,第一感觉是A高速公司已十分被动,B矿业公司的诉请大概率会被支持。

但是,随着对证据研究的逐步深入,我们发现评估报告存在几大硬伤,并判断很有可能因此导致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虽然一审判决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但嗣后高院二审发回重审的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已经验证了我们当时对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判断是正确的

那么,评估报告存在什么问题?一审法院仅因为评估报告是双方共同委托作出的就予以采信,为什么不能令人信服?

2.抓住评估报告的“三宗罪”

在我们对评估报告“体检”后,发现里面大有问题。

其一,B矿业公司在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之后有继续投入勘查并获得资源量的行为,这就如同拆迁征地的公告发布后的“违章加盖”和“突击抢种”一样,旨在通过违法“加盖”和“抢种”的成果谋求更多的不当利益。而评估机构将评估基准日视若无物,将B矿业公司“加盖”和“抢种”的成果纳入评估,等于默认或纵容了这样的不当行为。更有甚者,在回答评审专家询问评估基准日后的工作量有无变化的问题时,评估机构竟还做了虚假陈述。

其二,评估机构将探矿权证登记范围外的未经批准变更为勘查矿种的资源一并纳入评估,企图浑水摸鱼。B矿业公司的证载勘查矿种仅有铁矿,且从未申请过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但评估报告却将其勘查区域内的铁矿、磷矿和铝土矿统统纳入评估,而证载矿种范围外的磷矿和铝土矿的价值最终却占到了总评估价值的98%以上。根据现行的管理规定,矿业权人如果想对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矿种享有勘查权益,应该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增加勘查矿种并经批准。评估机构将R矿业公司依法并不享有勘查权益的矿种资源纳入评估,且占了评估价值的绝大部分,严重违反了现行的勘查矿种管理的规定和政策。

其三,评估报告在未说明依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公路对矿业权的影响范围,把公路对B矿业公司探矿权的影响范围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两侧各100米, 扩大到两侧各450米,远远大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距离,无端增加A高速公司的补偿义务,其评估结论又何谈公允?

虽然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没有详细说明一审判决采信评估结论依据不足的具体表现,但上述三个问题应该是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足够重视

3.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但要有质疑的意识和能力

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案件中,压覆矿业权价值的评估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即便如此,像本案这样双方约定对于评估结果“各方均不得提出异议”的操作也殊为少见,纵观本案的事实,矿业权人和评估机构显然是想抓住“各方均不得提出异议”这点做文章,意图实现一些本不该获得的利益,但他们也显然忘了另外一点,那就是评估结论要想立得住,“依法评估”是一个绕不开的大前提,更何况,“由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原本就是双方约定对评估结论“不提异议”的前提。

最后还想多说几句,压覆矿业权价值的评估报告肯定是由专业评估机构的专家作出的,涉及的问题也确实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是建设方还是矿业权人,在评估报告从初稿到正式出具的过程中,若想实实在在的找到其在合法性、专业性、适当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绝非易事。如果自身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则尽早借助“外脑”处理其实才是更经济、更有效、更安全的办法。

云南矿业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蒋文军律师13888801611;郭庆律师137691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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