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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自然资源工作,这些概念不得不知!

  • 2020-07-27 16:05:44
  • 来源:自然资源之声
  • 作者:中国大地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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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成立以来,自然资源制度管理和工作知识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提高自然资源管理各级领导与业务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知识技能显得尤其重要。

Q:

什么是自然资源?

A:

关于自然资源,《辞海》定义为:“自然资源一般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2013)中解释:“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自然资源具有以下特征:①数量的有限性。自然资源的数量与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相矛盾,必须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②分布的不平衡性。自然资源在数量或质量上存在显著地域差异,某些可再生资源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分异规律,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分布具有地质规律。③资源间的联系性。每个地区的自然资源要素彼此有生态上的联系,形成一个整体,必须强调综合研究与综合开发利用。④利用的发展性。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范围和利用途径将进一步拓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将不断提高。

自然资源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从我国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及其各类别的界定看,自然资源具有系统性、天然性、有限性、空间性等自然属性和有用性、稀缺性、用途多样性等社会经济属性。


Q:

什么是自然资源评价?

A:

自然资源评价是指按照一定的评价原则或依据,对一个国家或区域的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地域组合、空间分布、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方面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定和估价。自然资源评价以自然资源的考察研究工作为基础,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所在。其目的是从整体上提示自然资源的优势与劣势、开发利用潜力的大小、限制性及其限制强度,并提出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建议,为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提供科学依据。

按照评价对象、评价侧重点和评价特定目的,自然资源评价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评价,其内容有所不同。

(1)根据评价对象不同,自然资源评价可以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指对单一门类自然资源的评价,如土地资源评价、矿产资源评价、能源资源评价、水资源评价、气候资源评价、草地资源评价、森林资源评价、海洋资源评价等。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该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地域组合、空间分布、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方面的定量或定性评价。综合评价以单项评价为基础,揭示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质和功能,为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服务。

(2)根据评价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以自然属性评价为主的自然资源质量评价和以经济属性评价为主的自然资源经济评价。自然资源质量评价主要对自然资源的潜力高低作出评价,衡量潜力高低的指标一般以自然属性评价指标为主,适当考虑与之有关的经济属性。自然资源经济评价是指按照经济观点,从经济发展和生产布局出发,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开发利用的方向以及开发利用的经济合理性进行的综合论证。

(3)根据评价的特定目的,可以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自然资源保护改造评价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是从经济发展需要及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角度,对自然资源内在属性与外部有关条件的综合评估。自然资源保护改造评价是以保护资源环境和资源生产力、改变不利条件而采取相应措施为目的的评价,如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地复垦、绿化造林、珍稀动植物保护、建立保护区等方面的评价。

Q:

什么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A: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针对国有的自然资源,并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为基础,记载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要求等限制情况。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开展,对在不动产登记中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和变更登记。首次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登记单元里全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的全面登记。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包括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登簿完成后,要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变更登记是指因自然资源的类型、边界等自然资源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Q: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A: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概念明确界定了登记的主体、客体、内容和登记记载在何处。即:不动产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客体是土地、房屋、林木和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既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归属、权属内容,也包括不动产的权利状态(如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等法定事项;不动产登记的载体是不动产登记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Q:

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A: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其任务是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国土空间开发是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生产等为主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国土空间利用是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的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土空间保护是对承担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等国家安全保障职能的地域空间进行管护的活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是对空间格局失调、资源利用低效、生态功能受损的国土空间进行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活动和过程。

主体功能区是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和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的地域空间单元。

Q:

什么是国土生态修复

A:

国土生态修复是指对长期受到高强度开发建设、不合理利用和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生态系统严重受损退化、生态功能失调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下降的区域,采取工程和非工程等综合措施,对国土空间生态系统进行生态恢复、生态整治、生态重建、生态康复的过程和活动。

国土生态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土空间生态安全格局修复,针对国土空间格局受损和退化的状态,进行结构、强度、用途、布局等方面的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生态系统基础网络修复,生态系统基础网络是维护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键性空间基础,是城乡居民获得持续的自然生态系统服务的基本保障;国土空间生态景观修复,通过对国土空间生态景观破损的修复,提升国土空间生态景观功能,维护国土空间生态景观的健康和美学价值;国土空间要素综合修复,对国土空间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要素进行综合治理,使国土空间生态系统受损的空间得到系统修复。

Q:

什么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A: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治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

本文选自《自然资源管理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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