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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2-06-20 11:20:33
  •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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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资规发〔2021〕8号

 

各管理单位,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内有关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动态更新基础

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账和资源储量变动台账、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应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矿石质量、技术经济条件等变化,按规定调整工业指标,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估算资源储量的新增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落实具体变动地段和部位,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动用的资源储量均已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

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大、中型矿山必须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人员的有关要求。矿山测量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鼓励拥有测绘资质的矿山企业自行测量。矿山测量应随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同步开展。测量工作包括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测量,对采掘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监督,相邻两个年度的测量数据应相互衔接。测量成果资料包括采掘(剥)工程图、测量成果表等,须由测量人员或测量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测量单位盖章负责。

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测量新技术,通过三维矿山地质建模等方式,结合矿山日常生产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提高矿山测量及储量管理水平。

二、明确年报编制情形

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做好新老分类转换工作,确保矿山生产勘探、采矿设计、生产运行、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年报反映当年采动部分涉及的生产勘探成果,其变化量计入勘查增减。井工煤矿、非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分别按照附件1样式编写。

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见附件2),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以下简称“一表三图”)

矿山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年报或“一表三图”。年度未动用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承诺书,经主管部门派人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意见并加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后,不需编制年报或“一表三图”。

三、规范储量报销程序

(一)明确资源储量损失类型

矿山资源储量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1.正常损失包括:①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损失;②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

2.非正常损失包括:①因地质、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安全条件等不能开采的资源储量损失;②矿井设计或生产设计不合理造成的资源储量损失。

(二)简化正常损失报销

属于正常损失报销的,每年随年报或“一表三图”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予以核销。

(三)严格限制非正常资源储量报销

1.非正常资源储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储量动态监管权限统一审查、审批报销。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予报销非正常资源储量。

2.属非正常损失报销的,矿山企业在中段(阶段、采区)结束前6个月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

3.矿山报销非正常损失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开采情况与地质勘查对比资料;

(2)拟报销资源储量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

(3)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说明;

(4)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质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及其他有关图件;

(5)申请报销资源储量估算表。

4.非正常损失经审查准予损失的,计入当年年报“重算增减”,予以报销;不予批准损失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复采。

四、厘清各级监管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指导各市州开展储量动态监督工作,负责对各市州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自然资源部(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下同)、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矿山的年报(或“一表三图”)进行审查。

(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负责对部省出让登记矿种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年报(或“一表三图”)、本级出让登记矿种的矿山年报(或“一表三图”)进行审查。

(三)县(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矿山企业开展矿山测量工作,定期开展矿山储量动态巡查工作,并协调处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对本级出让登记矿种的矿山提交的“一表三图”进行审查。

五、严格储量年报审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认真组织年报编写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部署辖区矿山企业开展本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写工作。

2.矿山企业应根据最近一次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最近一次经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以及本年度开采情况、资源消耗保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年报或“一表三图”。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报或“一表三图”审查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料归档管理。

4.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指定地质测量服务机构及年报编写单位,不得向矿山企业收取专家审查费用。

(二)年报审查方式及要点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通过的年报或“一表三图”出具评审意见书及确认文件。

2.审查工作原则上组织专家以集中审查方式进行会审,应采用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至少包含地质勘查、采矿、测绘类专家各1名,专家组长应由地质勘查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担任,并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审查专家组应在审查会上形成审查意见并就是否通过审查给出明确结论并签字。会审时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报告主要编写人必须到会。

3.年报审查要点包括:矿山测量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资源储量估算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是否准确,“三率”指标计算是否正确,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用情况与开采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超设计规模开采情况,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建立是否符合要求,资源储量估算图是否准确反映年度采空区域,资源储量估算图反映内容是否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相对应等。

4.审查年报数据分析情况,矿山要加强年报探采对比分析,对“勘查增减”和“重算增减”应详细说明变化原因,并列表统计历年累计查明资源量变化情况,对发生重大变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应在当年的年报或“一表三图”中及时反映。

5.年报或“一表三图”经审查不通过的,矿山企业应重新组织编制并送审;涉及矿山测量数据有误的,相关地质测量机构或测量人员应重测或补测。

(三)年报成果运用

已设采矿权延续需要确定剩余资源储量、政策性关闭矿山退还价款工作涉及剩余资源储量的,可依据经评审确认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或“一表三图”确定。

六、强化监管协同机制

(一)加强数据质量信用考核。将年报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指导矿业权人填报矿山储量动态数据,实现数据变化全程留痕、修改有据、可回溯追踪和年度对比分析。发现在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年报或“一表三图”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二)严格统计数据关联审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与年报或“一表三图”中的数据一致。年报或“一表三图”反映的矿山储量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累计查明矿产资源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储量统计工作,严格相关储量统计资料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必要时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矿山企业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确认后企业要及时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备案申请。

(三)做好数据信息共享与分析。推进与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交通等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研究,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产量、运输量、矿产品销售量和税收等数据信息逻辑一致性对比分析,实现年报数据信息与上述部门数据的可对比、可追溯、可检查。

七、建立整改责任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资源管理上升到资产管理的角度去认识,将储量动态监测管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力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年报整改台帐制度,针对当年年报或“一表三图”审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帐,制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定期督促矿山企业整改落实,一盯到底,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矿山测量及年报编制工作的实地检查和抽查,实地检查工作主要对整改台帐中的矿山开展,重点检查整改问题完成情况;抽查工作针对通过审查的年度或“一表三图”开展,主要抽查填报的准确性和专家审查的合规性。对露天矿山要充分运用卫星影像成果、无人机等先进手段进行监测。

(三)明确法律责任

(1)储量动态管理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2)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3)矿山企业对提交的年报(“一表三图”)、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矿山测量机构存在无测绘资质、借用他人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提供虚假测绘成果等行为的,依据《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检查及抽查年报或“一表三图”中发现矿山存在“三率”指标未达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采设计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以及编制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小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甘肃省矿山非正常损失资源/储量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7〕9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甘肃省井工煤矿非煤矿山储量年度报编写提纲WORD版  甘肃省井工煤矿非煤矿山储量年度报编写提纲PDF版

      2.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样式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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