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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

  • 2022-06-01 12:12:4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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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厅综合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效率,压缩评审备案时限,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自治区本级办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优化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备案事项实行全程网办

(一)网上接收材料。申请人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在申请、补正、修改等环节,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上传材料即可,无需到自治区政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

(二)网上审核签发。政务大厅网上接收、初审受理后,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储量评审意见书、评审备案复函的审核签发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完成。

(三)网上反馈结果。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现场核查通知书、评审会议通知书、修改补充告知书、终止评审告知书、评审备案复函等文书,全部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反馈,实行全程网办。

二、评审备案时限和流程

进一步压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时限,分无需现场核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小型的、无需现场核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型的、需要组织现场核查三种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时限由60个工作日分别压减至25个、30个、40个工作日。具体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受理(接收后3个工作日完成)。经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网上接收,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在评审备案范围内的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二)抽取专家(受理后2个工作日完成)。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在政务大厅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三)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组意见(10—25个工作日完成)。

1、无需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无需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25个工作日(包括现场核查时间)。

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材料。经专家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专家组意见;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修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

(四)评审、备案审核签发(10个工作日完成)。地质调查研究院在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组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审核签发。

(五)地质调查研究院要提前介入,合理统筹评审备案审查和专家组评审工作,统一形成修改补充意见,一次性反馈申请人,避免多次提出意见、反复补正修改。

三、评审备案有关要求

(一)取消申请评审备案时的纸质材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全程通过互联网办理,申请人在申请时上传电子版材料,在评审备案过程中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提交一套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涉密的,申请人应携带涉密资料到政务大厅办理。

(二)严格把控受理入口关。地质调查研究院要进一步梳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细化申请材料受理标准,严格执行评审备案受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把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入口关,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严把报告编写质量关。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最新规范、规程、要求开展勘查、核实和报告编写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建立报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对报告质量不过关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责令整改、一定时间内限制申报评审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

(四)强化专家评审质量关。地质调查研究院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业务、规范、储量管理政策的培训和执业监督、惩戒管理。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加强评审工作规则、技术规范、储量管理政策的学习,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完成现场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补正(修改)复核等工作,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和专家组意见。

(五)精简评审意见书内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情况形成,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提升评审备案服务水平。地质调查研究院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尽快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专家选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复函签发等工作,确保评审备案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

(七)申请人应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相关地质资料。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包括各种附件、图件、表格等)和典型实物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汇交。

(八)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盟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

四、其他要求

(一)综合保障中心要加强与内蒙古政务服务局沟通,在内蒙古政务服务局外网上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材料接收、结果反馈模块,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上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审核签发模块,5月底前实现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业务全程网办。

(二)地质调查研究院要加强与综合保障中心的沟通,配合做好相关模块的建设工作。

(三)需要赴矿山开展现场核查的,评审专家现场核查补助标准由地质调查研究院比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5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174号)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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