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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 2021-01-11 11:57:2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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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继续实行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登记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继续委托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二、非油气矿业权出让登记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2)执行,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油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及以下登记权限的非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应按照本通知附件(附件3、附件4)执行,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按照自然资源部油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可适当简化。 

四、自然资源登记管理部门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人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服务类事项,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由受理窗口现场信息查验。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封矿业权的法律文书后,应在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录入查封信息,建立协助执行台账,同时将查封事宜在登记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便于社会公开查询。对于无法协助执行的、存在执行异议的应向执行单位书面告知。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协助执行事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派驻自治区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办理。 

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矿业权申请后,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鼓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多渠道精准推送到期矿业权提醒信息。 

八、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九、加快推进矿业权网上办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矿业权网上办理系统建设,方便矿业权人通过互联网申办矿业权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十、自然资源部登记权限的矿业权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应先由所属相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并出具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

    3、非油气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4、非油气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docx  
附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docx  
附件3:非油气探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资料清单.doc  
附件4:非油气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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