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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这一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部研究决定开展“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等命名和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地热地质条件清楚、地热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合理、管理与保护制度健全,在发展低碳经济、温泉(地热)文化、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突出的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区内地热开发单位可以申报开发利用示范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区内地热资源储量已在省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可采热流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温泉(地热)质量稳定,含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项或多项组分含量达到医疗矿水命名标准,不含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组份;

  3.温泉(地热)温度大于25摄氏度;

  4.以温泉形式开采利用的,能保持温泉的自然流出状态,并在其泉域内建立了温泉保护区。以井采方式开发利用的,开采总量不大于可采热流体量;

  5.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先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形成了有特色的温泉文化或产业。温泉(地热)开发利用已形成规模,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6.建立了温泉(地热)动态(开采量、温度、水质、水位)监测制度,掌握了年度变化特征和多年变化趋势;

  7.开发单位依法按时缴纳有关税费;

  8.对供暖等未受到污染的尾水实施了回灌,对洗浴等受到污染的尾水进行了处理,排放达标;

  9.制订了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和温泉(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10.满足以上条件,可采热流体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的某一区域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可采热流体量大于10000立方米/天的城市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城”;可采热流体量大于20000立方米/天的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可以申报“中国温泉之都”。

  (二)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依法取得温泉(地热)采矿权、工商营业执照、并有一定规模的温泉(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开发区内开采量大于1000立方米/天。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2. 建立了地热资源管理与保护制度,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与保护,依法开采;

  3.其他条件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2.3.4.5.6.7.8条相同。

  (三)申报“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地源热泵系统具有显著的节能减排作用;

  2.工程场地由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浅层地温能地质勘查及开发利用地质条件适宜性分析;

  3.抽水井、回灌井、地埋管的设计、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4.建立了浅层地温能动态(温度、水位、水质)监测点,进行了动态长期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5. 工程项目有一定的规模,中东部开发利用发展较快的地区供暖(制冷)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西部地区应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需报材料:

  1.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表;

  2.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报告;

  3.温泉(地热)资源地质勘查报告及地热资源储量在省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证明;

  4.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6.温泉(地热)动态监测报告;

  7.平面位置图、照片集、光盘或录像材料;

  8.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9.申报地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0.申报地当地政府发布实施的温泉(地热)勘查开发规划。

  (二)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需报材料:

  1.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2.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报告;

  3.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制度汇总材料;

  4.其他材料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规定的需报材料3.4.5.6.7.8项相同。

  (三)申报“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需报材料:

  1.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2.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报告;

  3.浅层地温能地质勘查报告;

  4.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浅层地温能动态监测报告;

  6.平面位置图、照片集、光盘或录像材料;

  7.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由温泉或地热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由开发利用单位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2.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3.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4.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报件审核,报国土资源部核准评审。

  五、评审组织

  为确保“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质量,使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特成立“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换届时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评审委员会组成由中国矿业联合会提出人选,报国土资源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地热专业委员会承办。

  六、评审与审批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2.“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标准由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制定,报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3.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4.评审委员会对经国土资源部核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记名方式表决。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命名的(总分在60分以上),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七、其他要求

  1. 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实施;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后,由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命名的“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示范单位发展建设总体规划”,报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单位应在国土资源部命名文件下文后一年内举行挂牌仪式。

  3.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每年1月份要向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热开发利用情况上年度年报,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4.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命名后,每3年进行一次中评估,中评估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5.对于中国矿业联合会自2003年以来命名的广东恩平等25个中国温泉之乡(地热城、示范区),国土资源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决定命名,不再重新申报。

  6.为做好今年的命名和创建工作,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部推荐中国温泉之乡(城、都)1-2个,推荐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1-2 个,推荐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1-2个,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十份报国土资源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继江   010—66558303

  附件:1.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表

       2.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3.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4.申报报告参考提纲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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