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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技术的应用成为「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项目申报标准之一

 BIM技术作为建筑行业数字化转型核心技术,已逐渐发展为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建筑行业相关赛事中,BIM技术的应用已成为申报的评审标准之一。
此次「关于《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中,奖项申报条件即包含BIM技术的相关应用。

BIM相关具体通知如下:

申报安济杯金奖的工程,还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建造水平成果;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智慧工地示范工程;

(三)获得建筑业科学技术奖;

(四)积极应用BIM技术,并获省级及以上成果,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工程项目管理等省级及以上成果。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冀建协字〔2022〕50号

 

各市(含辛集市)建筑业协会、雄安新区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我会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2022年3月30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引导我省建筑业向绿色、环保、节能、工业化、信息化方向发展,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分为安济杯金奖和安济杯奖。

安济杯金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奖数量每年不超过20项。我省参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从安济杯金奖中择优推荐。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结果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凡是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在河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安济杯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 安济杯奖遵照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建协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安济杯奖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共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公建工程或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文体、厂(矿)区等群体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幕墙工程;

(四)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工程,且配套设施齐全;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三)建筑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装配式住宅和用地规模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钢结构工程

(一)单项用钢量在1500吨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空间钢结构工程;

(三)单跨跨度在50米及以上网架、网壳等空间结构工程;

(四)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钢结构住宅;

(五)其它科技含量高,有创新、有特色的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单体结构用钢量1000吨及以上。

四、安装工程

(一)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大中型工业项目;

(二)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及工艺管道等安装工程项目;

(三)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安装工程。

五、电力交通水利工程

(一)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50公里及以上;

4.风电场:装机容量30兆瓦及以上;

5.光伏发电:发电容量20兆瓦及以上;

6.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二)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2.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大桥、特大桥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4.隧道长度1公里及以上;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6.长度30公里以上得单线或10公里以上的双线(多线)新建铁路综合工程;

7.连续长度50公里以上的扩建铁路(含增建二线)综合工程;

8.投资5000万元以上铁路、机场、港口等工程。

(三)水利工程

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水库、泵站、大坝、堤防、输水等水利工程。

六、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300米以上或单跨50米以上城市桥梁工程;

(三)长度5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3000米以上的轨道交通及附属工程;

(五)日供水50000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50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占地30000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园林工程。

七、绿色生态工程

(一)保护与修复工程

1.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50000公顷以上,自然保护区5000公顷以上,自然公园500公顷以上的工程;

2.森林(草原)修复:5000公顷以上的工程;

3.湿地修复:1000公顷以上的工程;

4.荒漠化防治:30000公顷以上的工程;

5.石漠化治理:1000公顷以上的工程。

(二)综合工程

1.营造林工程:1000公顷以上的工程;

2.国家森林步道:50公里以上的工程;

3.生态旅游综合体: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程;

4.其它工程: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安济杯金奖的工程规模应达到相应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申报规模条件要求。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项目;

二、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

三、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企业在年度内有被市级政府或省级厅局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安济杯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并在两年内能够完成竣工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申报工程项目应获得当地市级优质工程奖或经市建协推荐,原则上应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省结构优质工程评选未覆盖的,并已纳入创安济杯奖计划的工程,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应有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过程质量检查由省建协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且总体不应少于两次。

四、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和智慧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省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5项。

五、工业安装和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七、支持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智能建筑等采用新型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工程申报安济杯奖。

八、申报安济杯金奖的工程,还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绿色建造水平成果;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智慧工地示范工程;

(三)获得建筑业科学技术奖;

(四)积极应用BIM技术,并获省级及以上成果,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工程项目管理等省级及以上成果。

 

第十二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工业工程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铁路、交通、水利、冶金、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适当降低。

第十四条 一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同一标段工程项目,一个年度内要以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拆分后在同一年度内分别申报。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安济杯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合同价均占合同总价的20%以上,且不少于10000万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承包合同价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5000万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拟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需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向省建协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和创优策划方案等。

第十七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建设、监理、参建等单位由承建单位统一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一同申报,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业主)的意见。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工程,向工程所在市的建协申报,各市建协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有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择优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

三、我省施工队伍在省外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省建协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要内容:

(一)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程立项批复等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三)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申报安济杯金奖10张;

(四)PPT汇报材料: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关键技术,主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四新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情况,交付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的荣誉奖项等,时间不超过10分钟;安济杯金奖工程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五)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电子版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参建单位应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

 

第五章 初审、复查及评审

第十九条 省建协依照本办法组织专家对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省建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复查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复查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勘察、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三、对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全面核查,符合要求后再开展后续复查工作。核查时应重点关注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重要节点的质量情况。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并作出量化评价。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申报单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抽查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5%,工业交通水利和市政园林等工程抽查体量不低于总体量的25%。群体工程原则上对每个单体工程都要抽查。

复查专家应作完整的工作记录。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复查工程做出客观、真实、全面评价,并提出“推荐安济杯金奖”、“推荐安济杯奖”或“不推荐安济杯奖”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现场复查后,省建协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委并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2人。省建协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安济杯奖需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申报安济杯金奖的工程要进行现场答辩,评选结果在省建协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省建协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无异议,由省建协发文表彰。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四条 省建协每年度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主要参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安济杯奖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河北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省建协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创安济杯奖工程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的申报工程复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省建协专家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建协对获奖工程实行回访制度,跟踪了解工程在使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

一、两年内未完成竣工备案的工程,将撤销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和相关人员相应奖励的决定。

二、如发现获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省建协将依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撤销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和相关人员相应奖励的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冀建协字〔2017〕12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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