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公众号: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谁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据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都将实际控制人包括在内。本文对此予以总结。
虽然《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不同性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同。关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定,需要考虑二个要素,一是矿山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还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对某矿种有特殊规定。例如,建国后至今,煤炭一直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管理机制既有与矿山行业相通的共性,又有不同于其他矿种的诸多特殊之处。
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规定,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非公司制企业的负责人或投资人。但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如下四点:
一是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主要负责人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和矿务局局长、矿长。
二是对于办理煤矿整体托管的矿山而言,根据《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托管煤矿矿长为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是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而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但正在修订中的《矿山安全法》如何落实尚不确定。参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为保持法律体系的统一,对于非煤矿山企业,《矿山安全法》很可能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样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亦有可能延伸至矿山企业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是在职务犯罪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时,应当综合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流向、主要负责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主营业务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关系等因素,准确进行判定。
范小强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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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北京市公司法、行政法专业律师,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专家讲师团成员,绿色矿山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砂石骨料网《砂石百言堂》特邀讲师等。管理法缘法友微信公众号和小强说矿视频号,写作系列涉矿文章,详见法缘法友微信公众号、雨仁矿业律师微信公众号等。主要服务领域:争议解决、涉矿并购、矿业合规及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