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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施工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开采矿产品不构成非法采矿

  • 2023-08-18 11:02:05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滕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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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原文链接:案例解析丨最高检:施工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开采矿产品不构成非法采矿

 

案件 · 导语

因施工需要必须采挖矿石,并为推进惠民工程而销售矿石、将销售款全部用于惠民工程的,不构成犯罪,可不予起诉。但前述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关键:随附采挖  不起诉决定  土地平整项目

案情概述

2017年5月,某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在A村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将原有山岭荒坡通过取石填土整理成耕地。因A村集体资金紧张,无力支付项目相关费用,至2019年10月临近验收期,项目始终没有进展。为推动项目继续进行,A村所在镇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所组织邬某和任某等人开会,研究将施工中挖出的石料出售,得款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村内同期进行的其他项目。后A村召开会议同意将土地整改项目里的弃石销售。2019年10月至12月,邬某等除在整治A村土地过程中采挖矿石外,在超出整治范围的地块上也进行了采挖,出售后得款除部分抵扣施工劳务费、机械费和给农户的地上物赔偿费以外,销售款全部上交A村,用于土地整治和其他项目。

处理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首先涉案土地整治项目是按照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求进行的。A村地处山区,地面土量少,为了将土地整平,必须将凸出地面的石头挖出来(即随附采挖行为)。因此,邬某、任某采挖石头确系因工程施工需要。其次,经鉴定,其采挖的石头为建筑石料灰岩原矿石,由于A村土地整治项目等惠民工程均因缺少资金推进而停滞,国土所、村委共同研究决定将挖出的矿石予以销售,销售款已全部用于惠民工程。

因此检察院认为,邬某、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二人在项目规划区外采矿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2022年3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二人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近年来的规定开始限制因工程施工采挖矿石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1)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于2023年4月10日废止)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资源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2)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3)2023年4月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对建设项目所需采挖矿石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回函的规定是较为宽松的,只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即可不用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新规限制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关于合法随附采挖的情形,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

2、本案中采挖以及销售矿石是土地平整项目施工需要,具有合法性

首先,本案情形较为特殊,属于土地平整项目,有别于一般的建设施工项目。涉案的土地平整项目为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施工项目,为合法施工项目,在施工时必须将凸出地面的石头挖出来,即邬某等人在项目范围内土地上采挖矿石是确系工程施工需要。因此邬某等人并无非法采矿的主观意图。

其次,出售施工时采挖的矿石,是镇管理所、村委会及村民的共同决议,并非邬某等人自行商定的。出售所得销售款也全部用于涉案项目以及A村其他惠民项目,邬某等人自身并未有任何获益。因此,若将邬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采矿罪,于法于理都难以服人。

律师 · 提示

笔者曾接到过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咨询,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矿石是十分常见的施工行为,但并非只要是项目建设所需即可随意采挖矿石。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一般会围绕涉案工程的类型、是否为合法审批项目、采挖是否超出了工程施工的必要范围以及采挖的矿石是否被用于工程或公益性用途等关键问题对案件性质进行判断。但规定发生变化,对项目类型、项目用地等均提出了限制,之后公安机关、检察院如何认定《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随附采挖行为,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因此,若项目施工必须采挖矿石的,相关项目施工方在施工前,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避免因不懂法、不知法而身陷囹圄。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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