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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文规范非法采矿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评审》

  • 2023-06-28 14:24:47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霍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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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内蒙古发文规范非法采矿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评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下称“地质调查研究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服务指南》。(下称“《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明确,关于业务受理范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各级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级公、检、法、纪机关在立案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中,已确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破坏范围,当地难以确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或难以确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简称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的,予以受理。同时明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有明确的销赃数额或者能认定合理销赃数额的,未作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立案查处的,虽立案查处但未查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破坏范围的,不予受理。

《服务指南》规定,关于调查报告的评审流程。内蒙古自然资源厅委托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地质调查研究院完成调查报告技术评审后,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呈文提请自治区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审查。

《服务指南》明确,关于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评审中心应自正式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评审工作一般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遇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特殊情况时,可采用视频会议或函审的方式进行。需要组织实地调查的,一般在实地调查当地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关于评审时限,《服务指南》要求,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在评审工作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修改并提交到评审中心,予以复核。经专家组复核符合要求的,出具鉴定意见书。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修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经专家组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审查通过。

链接:《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服务指南》


霍志剑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手机:13911221908

邮箱:huozhijian@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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