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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 2023-06-12 09:41:14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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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非法采矿案件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非法采矿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依据“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无论法院最终以何种价值定案,都绕不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对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原国土资源部早在2005年8月31日就出台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 175号)(简称《非法采矿鉴定程序规定》)。根据该规定的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应当由法定的鉴定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得出客观、真实、合理的鉴定结论。

一、鉴定报告的主体

根据《非法采矿鉴定程序规定》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涉及“鉴定报告”和“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有条件自行鉴定的,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没有条件自行鉴定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但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鉴定报告须由具体承办人员签署姓名。

二、鉴定结论的主体

对于“鉴定意见”的委托主体可以是公安、司法机关、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论哪个部门委托鉴定,最终出具鉴定结论的都应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具体而言,根据《非法采矿鉴定程序规定》,对于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由本部门负责出具鉴定结论;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对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认为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本部门自己进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的,但须将鉴定报告及有关调查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出具鉴定结论。

三、鉴定原则的规定

对于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四、鉴定程序及审查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同意受理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情况或者材料的,应及时提出要求。同意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鉴定委员会负责人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担任,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自接到鉴定报告之日起 7 日内,由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组成人员进行审查。审查时,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以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过程与方法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通过的,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行出具鉴定结论并交予提出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能通过的,应说明意见及理由。

五、违反鉴定程序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鉴定结论未附《鉴定报告》,不存在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论并附《鉴定报告》。但在本案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向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结论并没有附《鉴定报告》,该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鉴定结论是‘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委员会依法鉴定’,经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2月28日成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并不存在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鉴定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证据未被采纳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刑终82号二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经查“河道砂石资源鉴定报告系本案刑事立案后由马边水务局委托有关部门作出,而非侦查机关委托作出,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采纳作为本案证据。”

(三)电话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受托单位只能是省国土厅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第一,书面委托的时间在鉴定机构开展测量、勘查工作的时间之后,且鉴定部门在接受委托的当天即出具了鉴定书。虽然侦查机关后来补充说明他们工作惯例是电话委托在先,委托日期予以改正。但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电话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本案由安化县国土局同时委托省国土厅和某圣公司,违反《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委托某圣公司的只能是省国土厅。”

 

申升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法研究中心主任

手机:13911090562

邮箱:shensheng@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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