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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承包合同无效的的判断标准

  • 2023-05-05 17:59:57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计珺 滕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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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矿业权承包合同无效的的判断标准

 

一、判断矿业权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对矿业权的管理施行的是严格的审批准入制度,过去在矿业权流转交易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往往基于《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的规定,认为矿业权承包合同因违法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但随着《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颁布对于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得到尊重。2017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情形下矿业权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当出现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这几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以案释法:以承包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承包合同无效

案号:(2016)川07民终2267号

案情概括:2013年,某公司与周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某公司将其所有的矿段中的一段承包给周某开采经营,矿体属采矿证范围中的一段,双方约定周某需向某公司交纳的承包费700万元整。由周某独立享有该部分矿的开采经营权益、承担开采经营风险、并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等,并由周某负责支付复垦保证金、河道保证金以及进行复垦等一切义务,某公司不再参与采矿日常经营管理。

由于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明确收取固定承包费、不参与采矿日常经营管理、不承担开采经营风险,被法院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判定案涉承包合同无效。

三、判断矿业权承包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是否以承包方式实质转让矿业

综合来看《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探矿权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律实际禁止的是“以承包为名而实质构成矿业权转让”违法行为。《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亦是从阐明矿业权人应尽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以承包方式实际转让矿业权的几种具体形式。

律师提示:虽然矿业权人有权自由行使权利,但其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通过合同等形式放弃、完全交予承包人。因此,判断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问题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实质构成了矿业权的转让,包括作为发包人的采矿权人是否完全退出矿山管理、放弃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由于实务中矿业权承包合同类型复杂多样,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计珺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手机:18310088100

邮箱:jijun@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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