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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对河南省矿业权市场的影响(一)

  • 2023-04-19 09:37:57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法缘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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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对河南省矿业权市场的影响(一)将给砂石采矿权出让带来巨大影响

 

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该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将给河南省矿业权市场带来巨大震动,本文我们聊聊该法实施对河南省砂石采矿权布局和结构的影响。

(一)禁止新设小型露天砂石矿山,大中型建筑石料矿山将成为砂石供应主力军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建筑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低于5万立方米/年的属小型,5-10万为中型,1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为大型。故早期的建筑石料矿山规模不大,采矿权数量较多,呈“小、散、乱”状态,为了实现规模化、绿色化、集约化,近年来河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2018年09月17日,《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二是《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不再规划小型建筑石料矿山,大幅度提高了新设大中型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将建筑石料中型最低开采规模提高到100万吨/年,大型最低开采规模为300万吨/年,卫辉市、辉县市、偃师市、禹州市、郏县和确山县 6 个“省级基地”内新设单个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500 万吨/年;到2025年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40%。三是通过地方立法禁止新设小型的建筑石料露天矿山。《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露天矿山,禁止新设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等小型规模露天矿山。

(二)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登记职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移到市级

根据《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发证;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由县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15个建筑石料用矿种。

但是《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大中型规模露天矿山,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这大大改变了市级和县级资源主管部门的事权范围,将导致本来负责出让登记矿种较多的市级资源主管部门的压力更大,导致人员不足,甚至导致出让收益分配产生矛盾。为此,市级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将中型或大中型建筑石料砂石土采矿许可委托县级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将部分线性工程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作为判断禁止新设露天矿山的标准,将给市级资源主管部门遴选出让砂石采矿权带来极大考验,也给线性工程一定距离内的在产露天矿山带来潜在法律风险。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区域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五)居民集中生活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前款规定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

实际上主要交通道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矿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中曾有规定,但将国家政策法律化,《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是首家。但是,如何界定“晴朗天气条件”及“直观可视范围”将是该地方性法规的执法难点。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一刀切式”将直观可视范围推定为1000米而言,《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第七条将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的界定权限授权于设区的市级政府,但是市级政府实际上接手了一个烫手山芋。笔者认为,“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作为法律用语出现于地方性法规,并不合适,存在界定不清、缺乏执法操作性的问题,也说明立法科学性尚需提升;因为立法并非仅表明国家态度,更在于如何更科学、更公平的执法。

虽然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新设露天矿山,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位于上述区域露天在产矿山在《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生效后办理采矿权延续等采矿权审批手续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有关采矿权人予以关注。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接收采矿权延续报件材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等行政行为,建议采矿权人及时保全或固定在法定期限内曾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证据,采取行政复议、诉讼、反映诉求等合法路径予以维权。

范小强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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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fanxiaoqiang@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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