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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透露出陕西省重要矿政管理政策

  • 2023-02-10 08:36:48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范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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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透露出陕西省重要矿政管理政策

 

2023年02月01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陕自然资发〔2022〕40号)。《规划》全文详见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600/63580.htm,就部分重要信息提示如下。

一、陕西省矿产资源丰富

全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列全国前三位的有15种,居前十位的有60种。其中,盐矿居全国第一位,石油、天然气居第三位,煤炭、钒矿、水泥用灰岩居第四位,重晶石居第五位,钼矿、磷矿、晶质石墨居第七位,金矿居第九位。

二、陕西省部分矿政管理政策予以提示

1.推动矿业权管理由审批制向“出让+登记制”转变。

2.加强规划区块与矿业权管理的衔接,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且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超出已设探矿权勘查范围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视同符合规划要求。

3.现有矿业权外围可利用的零星、空白资源,经论证后列入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项目库,动态调整纳入规划数据库。

4.执行陕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秦岭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产业助惹怒清单(试行)和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5.衔接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设采矿权,秦岭主梁以北、封山育林区、禁牧区内禁止新设采石采矿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在秦岭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

6.矿产勘查开发差别化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非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区域,允许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内部分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围绕国家战略性矿产、陕西省优势和紧缺矿产,引导项目、资金等要素向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区投入,重点勘查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炭、地热、氦气、铁矿、锰矿、铜矿、镍矿、金矿、钴矿、晶质石墨、萤石等矿产,以上矿种鼓励社会多元资金投资勘查。

7.推动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矿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出资煤矸石,提高煤矸石利用率。鼓励金属矿山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尾矿资源的二次选矿,综合回收有益组份,合理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与尾矿,减少废渣、弃石、尾矿等的产生量和储存量。加强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等露天建材非金属矿内外剥离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堆放和对矿区土地的压占。鼓励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坑,尾矿井下填充或固废其他方式利用,固体废弃物得到全面出资。

8.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新立采矿权实施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规定,已有采矿权矿山企业应当通过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达到保留或技改矿山最低规模要求。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新改扩和整合的铁、铜、铅、锌、钼、金地下矿山及露天采石场规模不低于国家矿山安全检察局规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铁、铜、铅、锌、钼地下矿山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地下金矿不小于6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部分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规划为钨新建30万吨矿山,保留或技改3万吨矿山;镍新建6万吨矿山,保留或技改3万吨矿山;建筑石料,渭北地区新建200万吨矿石,其他地区15万吨矿石,保留或技改10万吨矿石。

9.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督促矿山企业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完善制度和措施,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统筹推进黄河流域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试点示范,持续推进渭北、秦岭北麓关闭退出采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三、《规划》高度重视战略性矿产保护和储备

对当前技术、经济或生态环境条件下暂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床进行保护。对政策性退出产能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已退出矿业权的重要矿产地实施矿产地储备。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床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须经过论证和审批。规划期内,以金矿、铁矿、磷矿等战略性矿产为重点,开展3-5处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床矿产地储备调查评价,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产资源储备机制,稳步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

 

范小强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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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fanxiaoqiang@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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