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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件中矿产品价格不能以精粉价格倒算

  • 2022-10-29 20:33:37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刘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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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雨仁矿业律师,原文链接:雨仁研究 | 非法采矿案件中矿产品价格不能以精粉价格倒算
 

基本案情:某公安机关在调查几年前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由于矿石早在几年前已经加工成精粉销售了,又没有找到可参考的矿石价格,侦查机关在计算矿石价格时,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该企业几年来矿精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扣除过程中的选矿成本、税金、相关费用,计算出了矿产品的价格(出具了鉴定报告),并依此作为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

笔者认为,该侦查机关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该种以倒推出来的矿产品的价格,作为其追究涉事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明显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该种做法,明显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案件时,第一,标的对象是矿产品,而不是经过加工后的矿精品;第二,矿产品价值的认定,首先是根据销赃数额认定;其次,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再次,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因此,侦查机关不去收集矿产品的价格,而是以矿精品的价格倒推出矿产品的价格,来作为其追究涉事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明显是错误的。

二、“倒算”的逻辑错误,导致内容和结论存在结构性错误

(一)报告分析及结论的基本逻辑

1.报告把经过加工过的矿精粉的销售价格(Vjf)由原矿石价值(Vks)和选矿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Cx)两部分构成。即Vjf=Vks+Cx

2.报告把选矿环节的成本主要界定为由生产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五项。

3.报告根据上述简单的算式,得出原矿产品价值等于精粉销售收入减去选矿成本费用。即Vks=Vjf−Cx。

(二)经济学基本原理中的工业品价格理论和实际与鉴定报告有本质不同

1.工业品销售价格一般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四大部分构成,这是经济学的通说并在实践中得到呼应。

2.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便是销售收入,即工业品销售价值(这里的销售收入与销售价值通用)。即销售收入(Vjf)等于生产成本(Csc)与流通费用(Flt)、利润(P)、税金(T)之和。即Vjf=Csc+Flt+P+T。

3.经过加工的工业产品使用价值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销售价格的增加主要由加工(本案的加工为选矿,把原矿石加工成可以直接冶炼的精粉)带来的产品使用价值的变更,销售利润绝大部分应该归结于选矿环节。

(三)根据报告描述及经济学原理和实践,鉴定报告的逻辑起点(公式)错误,必然导致内容和结论错误。具体包括至少以下三点:

1.价值构成选言支不穷尽,不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

(1)如前所述,价值构成由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四大部分构成。

(2)但鉴定报告只谈到成本、流通费用及部分税金,根本没有将利润作为销售收入的重要构成,缺少基本的选项。

(3)选言支穷尽是逻辑正确的基本前提,鉴定报告没有将利润及所得税等税金列入构成,违反了基本逻辑。

2.没有认真分析精粉销售价格与原矿石价格带来的价格差异(利润的主来源)的因果关系。

实际上,之所以投资选场加工成精粉,就是选场出来的产品即精粉具有原矿石不同的使用价值,价格也更高。因此,超额利润应该归属于选矿环节。很多情况下,选场可以从外部采购原矿石,加工出售,其产生的利润往往较大。

3.但鉴定报告的结果却将扣除成本税费后的利润、所得税全部归结于原矿石价值。这不仅违背了经济的基本因果关系逻辑,而且其报告如果成立,就应该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选矿厂的建设回报只能获得成本及税费附加等成本,没有任何利润回报可言。因此,从经济角度考量,选场的建设毫无必要,没有任何价值。

根据逻辑的归谬法,上述结论是不可能的,因此,其鉴定报告内容和结论不可能正确。

 

刘占国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主任

手机:18611202276

邮箱:liuzhanguo@yure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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