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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应注重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避免被控侵权

  • 2022-10-17 14:36:07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滕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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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原文链接:案例解析 | 矿业企业应注重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避免被控侵权
 

案件 · 导语

矿业企业应当重视对企业字号与商标的一体化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并投入、留存完整证据,避免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被控侵权的困境。

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企业字号权 商标化保护

案情概述

1996年云南某铜业集团成立,并于1998年成立云南某铜业公司,主要营业范围包括有色金属的生产、销售等。两公司自成立以来,对外宣传时均以“云铜”“云铜集团”进行指代。2008年云南省政府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有色金属产业中的‘云铜’在内的一批商标被认为已基本具备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但实际上,云南某铜业公司在2008年1月才在八个类别中申请注册 “云铜”商标。

与此同时,自2008年起,云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文化公司”)、美国某集团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香港)通过注册、转让等方式,持有其他多个类别的大量“云铜”注册商标。

自2016年起,云南某铜业公司包括在第六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矿石”等商品上注册的八个“云铜”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原因均被撤销,云南某铜业公司失去了在主营业务上的“云铜”商标权。同时,云南某文化公司等公司以其持有的 “云铜”商标开始了对云南某铜业公司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称云南某铜业公司使用“云铜”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摘要

1、云南某铜业公司使用“云铜”是否给云南某文化公司造成了损害?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此种“损害”应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损害,通常是基于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所产生的损害。在本案中,在云南某文化公司在2010年左右获准注册“云铜”系列商标前,云南某铜业公司即已广泛使用“云铜”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别,云南某文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或其关联公司与云南某铜业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且云南某铜业公司使用“云铜”的行为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导公众,因此并没有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损害。

2、云南某铜业公司使用“云铜”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云南某文化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的依据为《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但根据该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误导公众”。根据前述,云南某文化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云南某铜业公司使用“云铜”误导公众,因此,云南某铜业公司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云南某文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企业字号与商标在构成要件、功能上存在相似之处,是导致企业字号与商标混淆的根本原因,没有专业人员介入,难以区分或保护

本案整体案情并不复杂,但却折射出当前国内企业,尤其是一些传统行业公司(与金融、互联网行业公司相比)对“企业字号”、“商标”认知、保护意识的严重不足。这与“企业字号”、“商标”的构成、功能上存在近似有密切关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使用汉字,根据《商标法》规定,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实践中多数商标为文字商标少。而企业字号、商标登记管理、授权机制的分离,增加了两者冲突的频繁发生。

在没有专业人员的介入,如何区分企业字号、商标的使用行为,如何获得相关的权利、如何进行维权,矿业企业很难区分并及时获取相关的权利,以及后续的维权行动。

2、“云铜”经过实际使用是“指代”云南某铜业公司,是否构成“字号”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就本案而言,虽然云南某铜业公司在具体产品中并未使用“云铜”作为商标,但其日常经营、宣传时,均使用“云铜”作为代称,也即“云铜”,已经形成商品化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设定此权利),但是“云铜”是否属于“字号”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确认,因为毕竟与其企业名称中的“云南某铜业”存在区别,而这种使用方式是属于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还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也要根据当事方的具体使用行为进行确定并进行区分。

3、将企业字号或者常用指代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是避免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本措施

当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依据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主管部门为工商部门;商标注册所依据的法律为《商标法》,主管部门也由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变为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同时,虽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冲突,但并未明确将“字号权”认定为在先权利的一种,相关主体可以自行主张权利,但商标局在审查时并不会主动审查字号问题;而企业在登记时,也并未被禁止不能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

也正是基于此,云南某文化公司才能在多个类别注册大量“云铜”商标。

综合以上信息,不难得出结论,企业在经营时应当考虑对字号进行商标化保护,及时将企业字号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避免再出现本案中云南某铜业公司为了企业字号,不得不与他人产生持续数十年的纠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4、企业应当对商标及时进行有效使用并保存相应使用证据,避免因商标长期未使用被提起撤销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商标撤三制度。该制度旨在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真实、有效地使用,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

但商标的使用,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需要严谨对待的系统化工作,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以确保商标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并及时保存相应使用证据。

在本案中,虽然云南某铜业公司在主营业务及商品上注册了“云铜”商标,并获得了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但在被他人提起撤三时,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最终导致商标被撤销,从而引发了后续的系列诉讼。

律师 · 提示

企业字号与商标的冲突,从国内到国外,一直是企业合法权利保护中的一个难点和痛点。对企业而言,在当前法律规定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对企业字号、商标分别采取及时注册、使用等保护措施。在字号(或商标)被他人注册成为商标(或字号)时,及时启动商标无效宣告、撤销企业名称等维权手段;在发生企业字号与其他主体商标权出现混淆、侵权诉讼时委托专业法律介入,制定系统解决方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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