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雨仁研究】 矿业权评估基本法律问题梳理

  • 2022-09-02 22:30:28
  •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 作者:申升
  • 0
  • 0
  • 添加收藏

1.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

答: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规定,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指出,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可见,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行为。即选择适当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矿业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企业角度出发考虑企业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来确定矿业权的价值,是一种动态化模拟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的科学评定和估计。从实质上讲,矿业权评估就是为矿业权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的产品——评估报告载明了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积累和所掌握的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在一种假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技术思路,在一个确定的时点上,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做出的一种咨询性意见。由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和对市场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评估的条件、思路和时点的可变性,因而评估的结论也不是惟一的。矿业权评估对矿业权市场建设和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

2. 矿业权评估的对象是什么?

答:我国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因而矿业权评估的对象也就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1)探矿权评估。矿产资源勘查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其目的是寻找有经济意义的矿产地。矿产勘查的过程是对预期找矿目标的了解和认识过程。一般而言,工作程度越高,认识的可靠性越大,与此紧密相关的采矿风险也就越小。按照规定,固体矿产勘查可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等阶段。不同工作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必须选择符合实际的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采矿权评估。采矿权的实施目的是开采矿产资源并通过销售矿产品获得经济收益。采矿权评估常用的方法有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

3.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答: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规范标准依据和取价依据。

(1)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2)法律法规依据。

①矿业管理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等。

②财务制度。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当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③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④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⑤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3)产权依据。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4)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它们主要是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资料。

(5)规范标准依据。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其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导向和技术经济水平。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中做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的评估原则,即要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6)取价依据。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的。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7)其他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都是构成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经常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情况,并在评估中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加以分析,为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丰富的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咨询意见。

4.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答:矿业权评估是为各种因矿业权流转变动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意见。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源自矿业权市场的需求。我国的矿业权评估需求主要有:国土资源管理、矿业经营活动、金融市场、法律事务及咨询、环境保护等。同一矿业权因发生不同的市场经济行为,其价值类型会不相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和种类也会有所不同,导致评估值也必然不相同。明确评估目的,客观地组织矿业权评估工作,可以提高矿业权评估的质量。

(1)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进行评估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2)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探矿权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由矿业权人或者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3)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原因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它仍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4)以法律事务或咨询服务为目的。我国《刑法》设定了矿产资源的相关刑罚,其中有关的刑事诉讼需要矿业权价值评估提供咨询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业权人的产权意识也不断加强,由于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屡见不鲜,在这些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常常也需要依靠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意见。

5. 决定矿产资源价值大小的因素有哪些?

答:一般来讲,决定矿产资源价值大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位置。该矿产资源离其消耗中心越近,其产品价格就越高,矿产品的价值就越大,矿产资源自身价值就越高。大多数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其分布极不平衡。例如我国的煤炭资源,西多东少、北多南少,这是不可逆转的。由于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消耗的煤炭资源多,但却是缺煤地区,因此,在东部开采的煤炭价格高,其自身价值也就越高;相反,西部煤炭资源价值相对要低。

(2)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矿产资源自身价值的大小。一般来说,某种类的资源越稀缺,可供开采资源量就越少,市场供应也就越少。另外,国家对某种类资源的开采控制越严,矿产品价值越高,资源的价值就越大。例如,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限制开采钨矿,严格控制开采总量,供大于求的问题得到解决,钨产品稀缺程度提高,出口价格上扬,钨资源的价值也相应提高。

(3)资源品质。对同类资源而言,由于品质的不同,矿产资源价值也相差很大。资源品质主要是指矿产品中有用元素的含量以及有用元素的选冶加工的难易程度。资源品质越好,资源价值就越高。如金属矿产资源,其品位的高低就决定了其价值的高低,同样矿石中含金量10g/t与5g/t的资源价值绝非是一倍的关系,再如同样作为动力煤发热量35MJ/kg与25MJ/kg相比,前者的价值也高于后者。

(4)资源赋存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包括资源分布状态、地质条件、开采条件等。一般来说,资源赋存条件好的开采成本相对低,资源开采的经济价值就越大,资源自身价值越大。

(5)资源规模。资源规模的大小决定其开采规模。资源规模越大,其开采规模就越大,就越能显示其开采的规模经济效益,也决定了矿产资源自身的价值就越大。

矿产资源价值必须通过勘查、开发后才得以实现。在没有勘查开发以前,矿产资源自身价值难以估算,因为即使同种矿产资源,由于决定资源价值的因素不同,其价值也是不同的,而决定资源价值的因素必须经过勘查以后才能了解清楚。因此,一个已经勘查探明的矿产地,在合理评估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投入(或成本)及收益后,才能够计算出矿产资源的价值。

6. 什么是矿业权价值?什么是矿业权价格?什么是矿业权价款?

答: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可能产出的投资收益额。《矿业权评估指南》对矿业权价值定义为: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一个矿产地只能设置一种矿业权,在勘查阶段设置的是探矿权,在开采阶段设置的是采矿权。矿业权的价值只能在交易中体现,并通过使用开发矿产资源的收益预测来确定。矿业权的价值并不是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矿业权价值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价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利用矿产资源的预期收益,其实质是使用较优矿产资源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归根到底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和对矿产资源的投入。矿业权价值是矿业权人获得超额收益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源于其使用者获得的超额利润,矿业权作为一类特殊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亦来源于矿产资源开发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矿业权的价值是从矿产资源的价值中剥离出来的。开发矿产资源产生的纯收益代表矿产资源价值。但是,该收益中包含了投资人从事投资所应该得到的收益。从矿产资源价值中扣除投资人正常应得的投资收益后剩余的部分就是矿业权的价值。

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价值的货币表现。在矿业权市场中,矿业权价格是矿业权人买卖矿业权的交易额,一般而言,应由交易双方协定。

矿业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价款或者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的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特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他人,或者矿业权人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向矿业权人或受让人收取的款项。

7. 矿业权的价值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矿业权价值的实质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而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的,因此矿业权价值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和矿业权劳务者收益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矿业权劳务者收益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支付和约定承担的,因此矿业权的价值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收益和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两部分所构成。

(1)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能,其服从和服务于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家为了获得和实现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配置和运用而设置的。从矿业权价值的形成来讲,矿业权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因此,矿业权的价值构成首先必然包括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我国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机关行使所有权。矿业权价值构成中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实质上就是矿业权初始所有者(或静态所有者)权益。我国矿业权的初始界定或静态界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和保障,即矿业权的初始所有者(或静态所有者)是国家,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机关行使所有权。

(2)矿业权投资者权益。矿业权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矿产资源,进而探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升值,形成投资的收益。矿业权的生产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都是由矿业权投资者承担的。如果找不到矿或只找到利用价值很小的矿,矿业权投资人要承担血本无归和巨大亏损的风险。如果找到矿并产生了资源升值,这种收益理所当然应当归矿业权投资人所有。在矿业权生产过程中的勘查投入和勘查劳务支出也是由矿业权投资人支付的。从矿业权价值的形成研究,矿业权的价值除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因素外,还取决于矿产资源的追加投入,即矿业权投资者的投资。矿业权投资者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矿业权投资者收益价值的大小取决于矿业权价值的大小,而不取决于出资额的大小。收益的价值既可能高于投资额,也可能少于投资额。

8. 探矿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探矿权是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是基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商业性探矿作为一种风险投资,可以为投资人带来投资收益。一般而言,探矿权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9. 探矿权的价值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般来讲,探矿权的价值由两部分构成,即探明矿产资源的社会必要勘查投入及其应得的合理收益,用计算式表示为探矿权价值 = 探矿权人必要投入+探矿权人合理收益。

(1)勘查必要投入。勘查投资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勘查工作是对矿产资源赋存状态、开采条件和品质性能的认识过程,一般来说,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床要经过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几个阶段。各勘查阶段的风险也不一样,前期勘查风险大,后期风险较小。如预查阶段,在几处空白地进行勘查工作,可能仅一处能够进行下一阶段的勘查,其他几处都被否定。另外,在预查和普查阶段勘查的区域可能很大,但最终圈定可供详查和勘探并具有开采价值的区域较小。尽管如此,预查和普查是必须的,因为勘查工作是对矿产资源的认识过程,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预查和普查,不可能进行详查和勘探工作。因此,这些必要的勘查投资应视为社会必要投资。

通常情况下,影响勘查必要投入的因素主要包括:①矿产资源所在的区域位置。区域位置离人们居住地越远,其付出必要投入就越大。② 矿床类型。矿床类型决定勘查难易程度,例如沉积型矿床比其他矿床的勘查较容易,其必要投入相对较小。③矿产资源规模。在一定范围内矿产资源规模越大,其单位投资越小,因此单位资源必要投入就越小。④地质构造。地质构造越复杂,其勘探的投入工作量就越大,其必要投入就越大。⑤ 勘查区域范围。勘查区域范围越大,勘探工作量就越大,其必要投入就越大。

(2)勘查投资收益。勘查投资合理收益可以根据社会平均(或行业、矿种)勘查投资收益率计算。各阶段探矿权价值可根据各阶段勘查社会平均投资的比例确定。具体探矿权各阶段的价值还应根据其工作程度及其效用性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各阶段探矿权价值=探矿权价值×阶段投资比例×效用系数。探矿权的本质属于行政许可管辖的投资权,而其价值产生于探矿权人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信息。由于地质勘查投入与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相关,探矿权的价值与其勘查成本没有正相关关系。对详查探矿权而言,其价值由详查取得的矿产资源储量决定,勘查投入的合理性对其价值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详查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应为勘查成本效用价值与其投入的各类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所取得的地质成果(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的价值之和。对于矿产勘查程度低,相当于区调、预查阶段的工作地区,由于未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仅仅是资源勘查业的半成品或在产产品。其探矿权价值,可以利用地勘实际投入为基础,考虑适当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和风险程度加以确定,也可以在类似地区单位面积矿产资源净值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利润分配系数加以确定。

10. 采矿权的价值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答:采矿权的价值构成包括三个方面,即采矿权价值 = 矿产资源实物性价值+ 地勘成果无形资产价值 + 其它前期投入价值。矿产资源实物性资产价值就是矿山地租,它由级差地租、绝对地租组成。它不受具体个别矿床的地质条件、采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因素的影响,而取决于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的平均开采标准费用和标准价格。地勘成果确定矿产的存在,并对其特征、规律作出前所没有的阐述,使使用者知道怎样去设计、去开采矿产资源,并指导开采,是企业未来生产的必备条件。其它前期投入,包括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费和复垦费、生态环境治理费和破坏补偿费等再生产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采矿权使用费),对所有者而言,因其本身就属于资源价值的一部分,故不必作为成本扣除;对矿山企业(转让者)而言,增加在转让价值之中。

11. 哪些情形必须对矿业权进行评估?

答: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2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必须对矿业权进行评估:(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2)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的;(3)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的矿业权。

12. 矿业权评估的实现途径有哪些?

答:矿业权评估要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一般来讲,矿业权评估有收益、成本和市场三种途径:

(1)收益途径。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资产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运用这种途径的评估方法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关键,是要合理地确定各种评估参数,包括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能被估计并量化。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贴现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其中,折现现金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和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主要用于探矿权评估;而贴现现金流法、收益法和收益权益法主要用于采矿权评估。

(2)成本途径。成本途径是资产价值评估的一个重要途经。资产的价值与形成资产的成本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并不能因此而产生成本高价值就高的结论,矿业权价值与形成矿业权的成本不存在正线性关系。在矿业权评估,特别是探矿权评估中,由于许多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是描述性的、推断和预测的,而成本是可以量化的。在成本途径中可以将形成矿业权的成本作为价值估算的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达到估算矿业权价值的目的。因此,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属于成本途径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

(3)市场途径。市场途径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近期完成交易的矿业权做一系列的对比,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评估对象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一般来讲,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市场途径的运用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①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相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②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对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运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关键是参照矿业权差异的调整,差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因素、所处地域差异因素和矿业权效用差异因素。具体需要进行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以及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

13. 什么是矿业权评估方法?

答:矿业权评估方法是指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地质、经济、数学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将地质、矿产、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的技术方法。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其他资产评估有相似之处,也是通过收益、市场和成本三个途径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但在具体的方法上,则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而有较大的不同。即使在同一种评估途径中的不同评估方法之间也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与对矿业权价值形成或构成的认识角度、对矿业权价值量化表达的不同有关。特别是对探矿权价值的认识和探矿权评估方法的研究远未成熟。归纳而言,矿业权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可比销售法、丰度基价法、约当投资分成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察协议法、粗估法等。现行的各种矿业权评估方法只反映了现阶段业内人士的一般认识。它们还将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增加而不断完善。矿业权评估主要为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和相关投资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评估方法的构建必须着眼于矿业权市场交易,评估的理念和技术路线要力求靠近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并能被交易各方所接受。

14. 探矿权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答:常见的资产评估途径从根本上说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从这三种途径派生出多种评估方法。结合探矿权自身的特殊性,常用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从转让人的角度出发,认为资产的价值就是形成资产的各种投入的总和。利用重置的原理,在模拟现行条件下,按原勘探规范要求所实施的各种勘探手段,依据新的工业指标,将所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利用新的价格和费用标准,重置与被评估的探矿权具有相同勘探效果的全新探矿权(相当于西方国家采用的“勘查投入法” 中的“地勘支出”),再扣除技术性贬值,以估算探矿权净值的办法。

(2)地质要素评序法。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勘查区的具体资料,对影响探矿权价值的六个基本地质要素,即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物化探异常显示、矿化强度及蕴藏规模显示、矿石加工技术性能显示、矿产品及矿业市场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等,主观评价其预示勘查区进一步找矿潜力和资源利用前景的价值指数,并对勘查投入重置成本的实际价值进行修正,达到对该探矿权价值的评估。

(3)约当投资——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一—贴现现金流量法的实质是收益法,即先预测对矿产开发未来的超额收益现值,然后用探矿权价值与矿产开发尚需投入现值按照比例分配,来确定探矿权的价值。此方法认为,探矿权的价值体现为后续的采矿权人通过探(采)矿投资能获得收益,收益中有一部分就是原探矿权的价值。探矿权的价值可根据原探矿权人和新探(采)矿权人投资的比例来分割估算,并将原探矿权人分割的现值视为探矿权价值的客观公平价值,从而确定探矿权的评估价值。

(4)地勘加和法。地勘加和法是利用价格构成的成本加利润的法则对探矿权作价的方法。首先利用重置成本法将地勘投入成本进行重置,再将它获得的分配利润与重置全价加和,以区别于一般加和法。

(5)粗估法。粗估法是西方经纪公司常用的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简单方法,用于早期勘查阶段可获得的矿产地参数极其有限情况下的探矿权的评估。这种方法的原理是替代原理,其本质是市场法或比较法。其思路是依据长期积累下来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是那些公开上市公司按照地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即时披露的那些信息,以及对股票市场及资本市场走势的长期分析,包括价格/收益比,价格/现金流比等比值的分析,对某探矿权的价值粗估出一个近似值。粗估法有许多类型,常用的主要有资源品级价值粗估法、以单位国土面积资源价值为基础的粗估法。

以上几种方法是矿业界使用的主要方法,探矿权评估在实践中的方法很多,还有可比销售法、资产净价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多种方法。由于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其合理之处和自身缺陷,且探矿权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探矿权评估方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会存在较多争议。因此,在探矿权评估实务中,应注意充分考虑实际探矿权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使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从而有效确定被评估探矿权价值的范围。

15. 采矿权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答:一般情况下,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申请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时。此时,采矿权项目一般均基本完成了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其储量达到一定阶段,有相对可靠的工程、生产、市场、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等方面的数据。因此,可以采用一些程序化较高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和可比销售法。

(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采矿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现值法的基本参数是现金流量和贴现率。要正确估算现金流量,必须对矿业项目的开发成本及整个服务年限内的费用和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工程开发成本是近期内发生的,其预测并不困难;经营成本等生产费用比较容易控制,其变化相对不大。因此,项目的费用预测比较准确。但矿产品价格的预测相当棘手。不仅要预测项目开发到可能投产之日时间内的短期矿产品价格,而且必须预测项目整个服务期内矿产品价格的波动情况。

(2)可比销售法。可比销售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也是采矿权评估中的一种常用方法。它是在市场中寻找与待转让矿产地的条件相类似,已经过评估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作参照。作必要的价值差异调整后得到的待转让矿产地的矿权。使用这种方法应有较为成熟的矿业权市场,即可找到与其相类似的参照物,同时还可以确定它们之间差异的参数数值。但这两个条件限制了此法的应用范围。目前,由于采矿权交易在我国并不普遍,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矿业权市场,寻找一对相同的采矿权交易案例较为困难,采用可比销售法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因而目前在我国国内评估实务中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

16. 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矿业权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结合矿业权评估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而选择何种评估方法则需要考虑一定的因素。一般情况下,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进而使评估价值也不相同。各种评估方法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因而,应当根据矿业权的不同特征和不同的评估目的,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2)评估对象。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如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由于具备了可预测未来收益的条件,应当采用收益评估途径,也可采用市场途径评估。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其矿产资源储量的可信度低,难以预测未来的收益,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就成为其价值评估的主要选择。若矿业权市场发达,可以找到参照的矿业权,且差异调整系数可搜集,则选择市场途径也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3)信息资料。矿业权评估依据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等方面的资料。评估实践中,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有时候是不充分的,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也需要分析和评价。因此,必须考虑可得信息与评估途径和方法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可信、准确完整,从而合理地选择评估方法。

(4)法律规章。评估方法的选择还可能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


 

自定义HTML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