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河北省压覆矿山重大政策调整,涉及补偿标准等十大变化

  • 2022-08-25 17:21:55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计珺、李震宇
  • 0
  • 0
  • 添加收藏

2022年8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河北省厅”)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冀自然资发〔2022〕3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时隔十一年之久,新《办法》对于2011年6月7日实施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作出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和变动,将会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认定、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标准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团队所经办的一起压覆纠纷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对此次政策修改起到了推动作用,包括确定压覆范围、适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变更以及不宜适用137号文确定的标准作为压覆补偿的依据等等。在此,笔者梳理了本次压覆审批政策的十大变化,关乎压覆认定以及补偿标准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变化一:河北省重要矿产资源的种类增加至41种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部137号文”)规定,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新《办法》除前述34种矿产外,增加锂、锆、晶质石墨、萤石4种战略性矿产,以及碎云母、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3种省优势矿产,共计41种重要矿产资源。

变化二:只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审批

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将压覆审批的适用范围以及矿种类别均限定在“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相较于41号文,删除了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须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今后河北省内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范围由全部矿产资源调整为重要矿产资源,只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再审批。根据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涉及补偿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即使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人也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变化三:根据不同开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及适用规范

新《办法》第四条首次明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开采方式的不同加以区分。涉及露天开采的应遵循相关行业规定,无行业规定或行业规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涉及地下开采的按《建筑物、水体、铁矿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确定压覆范围。

变化四:调整增加不得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种类

根据部137号文第二条规定,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新《办法》在部137号文确定的原则上不得压覆矿产资源种类的基础上,增加晶质石墨、萤石两种战略性矿产。同时,将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

变化五:明确压覆查询范围原则上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扩300米

针对单独选址项目选址前进行压覆查询范围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情况,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压覆查询范围应符合行业规定和河北省有关政策,原则上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扩300米。明确压覆查询范围,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初期及时查清是否将会出现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问题,以便于在压覆和调整线路中作出适当选择。同时统一压覆调查标准,也有利于减少后期压覆纠纷的产生,顺利推进项目建设。

变化六:根据不同情形,明确编制压覆调查(评估)报告不同适用范围

根据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含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形编制不同报告,具体为:

1、建设项目不压覆、视为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及只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三种情形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进行评审备案。

变化七:取消压覆“建筑用砂、砂瓦粘土”不作压覆处理情形

新《办法》在第十条“可视为不压覆”的情形中,取消了41号文中规定的“压覆建筑用砂、砂瓦粘土”两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如建设项目压覆“建筑用砂、砂瓦粘土”时,也应当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补偿协议,并进行合理补偿。

变化八:明确压覆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河北省厅,删除了其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压覆审批的相关规定

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由自然资源部和河北省厅进行压覆审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除此之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变化九:取消了要求按照部137号文进行补偿的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矿业权人民事权益保护意识

新《办法》第十五条针对压覆补偿问题,删除了41号文第二十六条“涉及补偿和有偿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这一修改强化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平等的民事关系,尊重了双方对于补偿范围以及补偿标准的意思自治,体现了矿业权作为物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能够更好的维护被压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变化十:取消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要求开展区域调查评估,经过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区域,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新《办法》删除了41号文第四章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全部内容,取消了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统一了单独选址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及审批要求,应按照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且根据新《办法》第二十条新增内容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结语:

笔者认为,本次新《办法》顺应了我国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发展趋势,进一步理顺了压覆审批的职权、压覆范围、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标准问题,更具有实操性,基本符合压覆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精神。新《办法》减少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过程中的“行政干预”色彩,使压覆纠纷回归到“矿业权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尊重“矿业权”作为“物权”所具有的市场经济价值,从而更好的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自定义HTML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