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系列实务文章之开篇语

  • 2022-07-21 11:52:24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计珺
  • 0
  • 0
  • 添加收藏

自然之律团队,作为专业的自然资源法律服务团队,在处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系统梳理代理及咨询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规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规范以及矿产资源法修改趋势等,近期将陆续推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系列实务文章,以供矿业企业、建设单位、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人士参考交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的深入,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高速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水库大坝等项目,由于占地面积大、线路长,普遍都会涉及到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纠纷,对矿业权人、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机关,甚至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与一般矿业纠纷相比,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更具有专业性、复杂性: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存在

一方面,由于探矿权、采矿权兼具民事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出于“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的重要目的,当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时必须在通过行政审批后,方可进行。

另一方面,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多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而批准建设的重点项目,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多有公权力的介入,也使得这些建设项目又明显带有公益性和公共性。使得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关于压覆补偿/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公权力的介入,变得更加复杂。在此类纠纷的处理过程当中,也多是需要结合民事、行政等法律、政策以及不同救济途径。

第二、矿业权人普遍处于劣势地位

如前所述,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往往属于国家或地方的重点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建设均会得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建设项目单位也多为国有企业或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这与作为矿业权人的普通矿业公司而言,明显具有优势地位。在压覆审批过程中,建设项目单位又具有主导地位,获取的相关信息并不对矿业权人公开,极易造成被压覆的矿业权人在沟通、谈判时信息不对称,作出错误的决策,对于后续维权也会产生的巨大障碍。

第三、纠纷处理对专业性的要求较高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外,妥善处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还要求具备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矿权评估等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例如,不同工程、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对于安全保护距离的规定,压覆影响范围如何科学合理确定,如何科学评估压覆资源量以及价值,如何确定压覆补偿范围等等,解决这些关键问题均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

2021年03月13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要求:“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目前,上海、海南、江西、湖南等地发布交通运输“十四五”规划,总投资规模超万亿元。自“十四五”开局以来,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推进力度,也必然会导致压覆矿产资源纠纷随之增多。如前所述,此类纠纷疑难复杂,所涉矿业权的价值也往往较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给矿业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会拖慢项目建设速度,甚至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开工建设等情况。自然之律团队结合处理压覆矿产资源案件的实务经验、法律及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将通过一系列实务文章,抽丝剥茧深入研究压覆矿产资源相关法律问题、实务难点,敬请期待!
 

压覆矿产资源合辑:
【案例解析】签订压覆补偿协议也可能拿不到补偿款!
【案例解析】压覆采矿权造成其他投资损失也应给予补偿​​​​​​​
【案例解析】虽不构成压覆,导致矿业权人权益受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什么情况下压覆范围应扩大至整个矿区?​​​​​​​
【案例解析】单方委托形成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案例解析】地下挖掘工程压覆矿泉水资源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案例解析】司法委托作出的压覆损失评估报告也存在不被采信的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最高院:压覆探矿权补偿可包含后期开采影响损失​​​​​​​
 

自定义HTML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