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案例解析】签订压覆补偿协议也可能拿不到补偿款!

  • 2022-07-01 08:56:11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
  • 0
  • 0
  • 添加收藏

案件 · 导语

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区没有探明的资源储量,未对矿山开采造成影响的,不作压覆处理。不能依据《压覆补偿协议》要求赔偿损失。

关键词:铁路建设;压覆矿山;损失赔偿;压覆矿产资源

案情概述

A矿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铁矿开采等,2010年11月24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给A矿业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B铁矿,开采矿种:铁矿,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13年5月20日。

2013年10月22日,原告A矿业公司与被告C铁路公司签订《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同意铁路建设项目从B铁矿探(采)矿权范围或附近通过;矿业权的补偿执行《某省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资产的补偿按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压矿审批通过后共同委托资质单位对采矿权被压覆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补偿协议签订后,A矿业公司应在确定的压覆范围内停止探采活动。

2013年12月24日,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针对B铁矿压覆资源储量报告作出评审意见书,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即在铁路线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中桥梁外侧起各1000m范围内,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各1000m,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认定A矿业公司B铁矿只压覆了采矿权范围0.115平方公里,未压覆其资源储量。

2016年6月17日,原告A矿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10月30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实施关闭的决定》,对原告A矿业公司B铁矿实施关闭。

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原告A矿业公司B铁矿原属市级发证矿山,有效期为2004年5月至2013年5月,之后未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2018年10月,因与自然保护区平面重叠,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A矿业公司B铁矿予以关闭,鉴于该矿2013年以后未再开采,铁路在矿山(或一定范围内)通过是否会给探(采)矿业权的行使造成实际影响不能确定。

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的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压覆矿业权补偿费3000万元(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13年5月到期,之后未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虽然原、被告签订《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是在原告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后,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2014年2月,某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作出《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压覆调查报告)认定铁路影响范围未压覆B铁矿矿区内资源储量,证明铁路建设未对B铁矿开采造成影响,且原告采矿许可证到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矿山被关闭、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是否与铁路的建设存在关联,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本案《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更符合《压覆意向性协议》的性质

本案涉及的《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对于是否压覆、压覆范围没有表述,对于如何补偿、补偿后等事宜做了原则性规定。证明双方对于是否构成压覆,是不确定的,意味着铁路项目有可能不压覆B铁矿,原告A矿业公司仅凭此协议主张压覆补偿,证据显然不够充分。结合我们办案实践,本案的《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性质上是《压覆意向性协议》,是为了履行压覆审批程序所需。在实务操作中,也有在《压覆意向性协议》中明确压覆赔偿金额的案例,以后的文章中再分享。

2、《压覆调查报告》对是否构成压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应当仔细推敲、论证

本案中《压覆调查报告》认定原告A矿业公司B铁矿尚未正式开采,铁路影响范围通过该矿区南部一小角,准采标高460m-200m,该采矿权占用矿区内铁矿石上表资源量225.4万吨,该部分资源储量处于采矿权范围的北部,所以铁路影响范围未压覆矿山内资源储量。

《压覆调查报告》是对于建设项目是否构成压覆最基础、最根本的文件。本案《压覆调查报告》是2014年2月作出的,而针对《压覆矿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2013年12月24日作出,也就是并没有将《压覆调查报告》作为评审依据,进而认定不构成压覆,显然程序上是错误的。仅从本案《压覆调查报告》的结论上看,也不够严谨,缺少委托目的、调查评估范围等必要事项。所以,本案认定不构成压覆存疑,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

3、签订《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后,原告没有积极作为,也是一审失利的重要原因

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内容可知,原告在签订《压覆矿业权补偿协议》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矿业权延续、维护主体资格有效、调查收集压覆证据等,导致诉讼过程中不能证明矿业权的有效性、主体适格(被吊销)、损失与铁路压覆的因果关系。

律师 · 提示

就本案而言,并非没有反转的可能,可以根据上述分析内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本案的失利为矿业权人敲响了警钟,律师建议在建设项目与矿业权人就压覆事宜进行协商初期,需充分了解建设项目信息,对于是否压覆应当有初步判断,并明确补偿范围以及支付时间;对于关键性材料,例如《压覆调查报告》应当仔细审查并论证,如果有异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随时跟进压覆审批程序,在权利受到损失时第一时间保全证据,为后续维权创造有利条件。


 

自定义HTML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