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案例解析】地下挖掘工程压覆矿泉水资源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 2022-06-16 14:06:59
  • 来源:公众号:自然之律
  • 作者:李震宇、计珺
  • 0
  • 0
  • 添加收藏

案件 · 导语

地下挖掘活动,属高度危险活动,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该项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隧道工程压覆矿泉水资源,确定损失赔偿时应主要考虑矿泉水资源的特殊性,包括矿泉水资源最大开采量的减少量以及服务年限。

关键词:隧道工程  无过错责任  矿泉水资源 最大开采量  压覆矿产资源

案情概述

2010年7月28日,原告A公司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B矿泉水采矿权,《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审查意见》载明,占用储量最大取水量100m³/日,服务年限50年。

2010年10月,因被告C公司建设的铜锣山隧道开始施工,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压覆矿产评估,施工中又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导致调整后的线路与A公司矿区范围重叠,并严重影响原告A公司矿泉水厂的钻井。

2011年12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C公司委托地质队针对隧道工程对B矿泉水水质、水量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隧道的开挖对B矿泉水在丰水期时流量减少每天约50-80m³。

2013年11月30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C公司委托国能鉴定所,对B矿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损失和相关资产补偿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B矿泉水水源地可得利益损失价值为1027.21万元;如A公司矿泉水厂需要关闭整体搬迁,则其他相关资产需补偿价值为793.77万元。

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裁判摘要

1、被告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

根据地质队评估结论以及市国土房管局《会议纪要》,隧道工程的开挖对B矿泉水采矿权产生严重影响,原告A公司遭受损害系因被告C公司调整设计线路,且未能在施工前进行压覆矿产评估所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现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被告C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原告A公司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以及原告A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证据,又因被告C公司对地下挖掘活动具有支配权和享受运行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B矿泉水水源地损失价值的应如何确定?

地质队评估结论系原告A公司与被告C公司共同委托作出,结论为隧道的开挖使B矿泉水流量减少每天约50-80m³,最终确定B矿泉水的年损失量为2.37万m³/年。《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并无明显缺漏,依此作为确定B矿泉水水源地损失价值的依据并无不当。

又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泉水资源有关问题的函》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在确定其贬损价值时并不应仅限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采矿权的出让期限,而应根据该采矿权本身的可开采年限或者服务年限来确定。因此,在B矿泉水资源的服务年限为50年的情况下,国能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以30年作为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并无不当。

法院综合考虑《评估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支持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矿泉水厂水源地可得利益损失价值为1027.21万元。 

法律分析

1、“隧道工程”属于地下挖掘活动,从事相关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由于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概率极大,故法律针对该项责任作出特殊规定,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告C公司修建“隧道工程”是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行为,属于地下挖掘活动,对原告A公司享有的B矿泉水采矿权产生严重影响,且被告C公司未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被告C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即使退一步讲,被告C公司从事的相关建设活动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不承担无过错责任,因其未能在施工前进行压覆矿产评估、未经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并擅自调整设计线路,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有一篇案例分析曾详细论述过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过错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2、矿泉水资源损失价值的确定应考虑矿泉水资源的服务年限以及最大开采量的减少量

首先,由于矿泉水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具有一定特殊性,一般企业的生产规模应以批准的最大开采量确定,最大开采量可以作为确定矿泉水资源采矿权价值的依据。因此,矿泉水资源采矿权贬损价值应以建设项目压覆导致矿泉水资源最大开采量的减少量作为考量。

其次,由于矿泉水资源能够可持续利用,只要企业合法开采,采矿权到期后一般可以申请延续。故确定资源损失赔偿年限应综合考虑矿泉水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到期可延续的特殊性以及各地区《矿泉水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泉水服务年限来确定。

第三、本案中,关于在B矿泉水资源的服务年限为50年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及法院最终以30年作为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值得商榷。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规定,矿山服务年限长于30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可以确定为30年,也可以将实际服务年限作为评估依据。因此,本案采矿权人如果按50年的矿山服务年限主张赔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律师 · 提示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公路、铁路、水利设施以及本案的隧道挖掘工程,不同的建设项目对于压覆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而不同的矿种,不同的生产开采方式,也直接影响的压覆侵权的程度以及赔偿的标准。因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的处理,对法律、矿业、建设项目等专业性要求非常高。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   者:

李震宇:19910328855(同微信)

计   珺:18310088100(同微信)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422室

来源于公众号:自然之律

 

自定义HTML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