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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不是“赌石”,政府机关应该比矿业权人承担更多的合同义务

  • 2022-09-15 09:46:27
  • 来源:中国黄金报
  • 作者:刘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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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中国黄金报,原文链接:时评|矿业权出让不是“赌石”,政府机关应该比矿业权人承担更多的合同义务
 

重点摘要

  • 登记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那就要求政府机关应该具有更多的对履行合同的注意义务,包括资源储量的真实性、资源试采性和合同对方对合同利益的可期待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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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矿业权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矿业权,是当前主要的矿业权出让方式。近期,多起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因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瑕疵,被诉列为被告。比较典型的就是因为政府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报告不实,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经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资源严重“缺斤少两”。    

对此,好多人讲“矿业权出让交易就是赌石,应该愿赌服输”;也有的人讲“拍卖就是竞争,矿业权是你出高价抢来的,认倒霉吧”。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会有另一番景象。

首先,矿业权出让,虽然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但是也有交易规则,勘查报告是有强制性规范的。其次,政府机关作为合同一方,人民政府的性质决定,不可能也不允许其进行所谓的“赌石”。

登记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那就要求政府机关应该具有更多的对履行合同的注意义务,包括资源储量的真实性、资源试采性和合同对方对合同利益的可期待性等。

因为政府掌握着特殊资源和公权力,赋予其更多的义务是应该的,是符合比例原则的。行政合同实际也是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民事合同,还要遵循民法典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从政府机关拿到的矿业权,经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资源量(储量)严重缩水,全部投资打了水漂,即使政府一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该适用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也应该对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予以调整。一旦政府机关被诉为被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政府机关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35号文对出让后的矿业权因为资源储量增加,要求矿业权人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就是一个反方向的例证,自然资源部2019年7号文,对采矿权阶段资源发生变化超过30%的,要求重新进行资源量评审备案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出让的矿业权资源储量发生严重负变,是可以向出让机关主张权利的。矿业权出让不能视为“赌石”, 矿业权人不能自认倒霉,政府机关应该比矿业权人承担更多的合同义务。

来源于:中国黄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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