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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旭光: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几点思考

  • 2021-04-22 11:10:12
  •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 作者:孟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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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刊评】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几点思考

本刊编委  孟旭光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能量来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具有开采后不能再生的特点。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再一次将矿产资源保护上升到国家层面。

矿产资源保护问题的提出源于资源的稀缺。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进步史,新能源新材料的发现和大规模使用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催化剂。但相对于人类的无限需求而言,具有不可再生属性的矿产资源是稀缺的。正因为这种稀缺性,资源保护才成为必要。由此,矿产资源保护是指为了防止对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破坏,使其对人类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持续性供给所采取的一系列策略、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一是从可持续发展目的出发,给后代留下同等的利用机会和条件,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强调保护;二是从当代发展层面考虑,有序高效利用资源,消除浪费,实现资源利用长期效用最大化。

矿产资源保护的目标是持续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可持续利用是保护的目标。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包括资源基础可持续、资源生产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并可因矿产资源的功能和作用,延伸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可持续等方面。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夯实资源安全保障基础的重要任务。

矿产资源保护的核心是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一是牢固树立人类活动不能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底线意识,从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开采、选矿、冶炼、矿产加工和使用等全链条,加快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全面提高资源保护与开发水平;二是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展资源、生态、技术、经济四位一体综合评价,做好利益取舍,有效抑制得不偿失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三是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规范开发秩序,严禁乱采滥挖,防止资源损失、浪费或破坏,合理调控开发总量和强度,降低资源消耗速度;四是走清洁高效低碳之路,发展绿色矿业,将资源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五是推进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发替代产品,减少原生矿产开采量。

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实践经验十分丰富。早在1965年,国务院就批转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将矿产资源保护纳入了法制层面。现行法律中,《宪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刑法》设有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矿产资源法》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作为立法目的,“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等法律概念的提出,均蕴含了资源保护的思想。矿产资源规划始终将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作为重点,并采取总量强度控制、空间布局优化、规模结构调整、重大工程项目等多种措施系统落实,如设定限制开采区,对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不能合理开发利用的矿床进行保护等。自然资源部还设立了专门机构,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并通过规范秩序、分类管控、源头把关、过程监管、激励约束等系列政策和措施,强化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目前,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等,都在为保护矿产资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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