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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三定方案”公布

  • 2020-10-12 14:34:08
  • 来源:中国矿业报
  • 作者:李秉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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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构编制网10月9日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知称,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27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内设机构为副司局级,包括综合司、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煤矿安全监察司、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安全基础司、机关党委(人事司)。该机构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专员6名(其中正司局级1名),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局27个,行政编制2523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

《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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