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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整治!非法采矿价值10万元以上: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9-03-11 12:10:35
  • 来源:福建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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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县春水镇关于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的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16]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

二、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拆除在非法采矿区域搭建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

三,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镇政府将上报泌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没收其专门用于开采的工具设备等财物.

四、凡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被查获两次以上非法采矿行为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开采矿产的价值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为非法采矿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获取利益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六,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 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七、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开采行为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八, 对拒绝, 阻碍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九,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电话: 0396- 279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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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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