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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投资意愿不强原因与对策

  • 2019-03-07 08:34:36
  • 来源:微信公众号:caolaw
  • 作者:曹旭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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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9年2月25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发表一篇文章,题目为《2018年度矿产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及展望》,原创作者为冯丹丹等人,该文章结尾处的小标题为“3.3矿业经济效益有所改善,但投资意愿依然不强”,文称:“矿业经济效益有所改善并未转化为矿业投资增加的动力,社会投资意愿不强、信心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好的找矿空间和开矿空间依然缺乏。2018年1-11月,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6%,主要是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砂石等建筑材料矿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大所致,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减少5.9%。矿业经济效益虽有所改善,但尚未转化为矿业投资增长的动力。矿业长期投资不足,将增加资源保障压力,并难以支撑矿山产能持续运行。长此心往,将影响我国矿业发展后劲。”

该文章由《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编辑部孙君老师在《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微信群转发后,笔者留言:“3.3矿业经济效益有所改善,但投资意愿依然不强。投资意愿不强的原因是什么?唯有找到病根,才能开出治病处方,否则乱开方子,或病入膏肓或久病不愈,必然导致矿业行业的整体滑坡,届时探、采、选、冶无一幸免,国家是最终的受害者,中华复兴的步伐将受到牵制。”

孙君老师马上回应笔者,希望就此写一篇文章,由此,促成本文。

案例征集:

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工业经济研究所正在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笔者作为课题参与者之一,真诚期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研究机构、相关协会、勘探机构、矿业公司、矿业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积极提供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有关的真实案例和建议。案例和建议发送地址:caolaw@126.com(邮箱)、caolaw(微信)。电话:13911774811。

作者简介:

曹旭升律师,内蒙古通辽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摘要:

我国矿业投资持续下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并没有带动我国矿业投资的增长。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和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出台、“脱实向虚”心理、轻资产运作心理、矿业投资的自身特性、矿业融资难、35号文等六大原因导致矿业投资意愿不强。矿业投资的缓慢传导会导致我国矿业投资的断崖式下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步伐将受到牵制。及时叫停35号文的实施,解除矿业权登记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真正为企业减负,激活矿业投资信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35号文、矿业投资、断崖式下跌

正文:

一、我国矿业投资持续下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1】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782.85亿元,较上年增长1%,连续四年下降后首次回升。其中,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584.49亿元,增长10.8%;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198.36亿元,下降19.8%。”而勘查投资高峰的2012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1296.75亿元,其中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786.6亿元,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510.15亿元。也就是2017年与2012年相比,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下降25.7%,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下降61.1%。“2017年,中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9209亿元,同比下降10%,连续第四年下降。”而采矿投资高峰的2013年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48万亿元,2017年下降37.8%。其中2013年有色金属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1659亿元,2017年有色金属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1109亿元,下降33.2%。

《2018年度矿产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及展望》【2】一文中谈到:“矿业经济效益有所改善并未转化为矿业投资增加的动力,社会投资意愿不强、信心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好的找矿空间和开矿空间依然缺乏。2018年1-11月,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6%,主要是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砂石等建筑材料矿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大所致,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减少5.9%。矿业经济效益虽有所改善,但尚未转化为矿业投资增长的动力。矿业长期投资不足,将增加资源保障压力,并难以支撑矿山产能持续运行。长此以往,将影响我国矿业发展后劲。”

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568845亿元,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47074亿元,其中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14750亿元【3】,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我国GDP的2.59%、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29%;2017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827122亿元,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41238亿元,其中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9209亿元【4】,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我国GDP的1.11%、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44%;201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900309亿元【5】,但未公布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说明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持续下降,占我国GDP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在逐渐缩小,现在国家统计局的年报中已经将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一项忽略不计。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地质勘查投资的高峰期是2012年,我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高峰期为2013年,勘查投资与采矿投资错峰一年。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2017年比2012年下降61.1%,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2017年比2013年下降37.8%,有色金属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2017年比2013年下降33.2%,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我国GDP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已经从2013年的2.59%和3.29%下降到2017年的1.11%和1.44%,而2018年上述投资仍处于下降状态,致使国家统计局都不再公布2018年的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显然矿业投资持续下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矿业长期投资不足,必然严重影响我国矿业的持续发展。

二、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并没有带动我国矿业投资的增长。

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使那些正在生产的矿业企业因矿业低谷而造成的亏损得以弥补,且有一部分正在生产的矿业企业获取了超额利润,获得超额利润的那部分矿业企业,由于尝尽了矿业低谷的艰辛,并不愿将全部利润用于矿业投资,反倒想把资金装进矿业之外的项目中。那些在矿业低谷期间停产或濒临破产的矿业企业,如没有矿业投资者注入新鲜血液,则自身因缺少复产资金将丧失弥补亏损和起死回生的机会。那些正在勘探或准备转采的矿业企业,因为持续投资已经筋疲力尽,如果没有矿业投资者伸出缓手,将很难活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那一天。那些没有进入矿业的投资者,在众多风险更小的项目之中,往往不会选择风险更大的矿业来投资。因此,不懂矿业的投资者很难转行投资矿业,懂得矿业的投资者因为之前投资矿业受到矿业低谷的伤害,没有能力再投资矿业或不敢再全身心投入矿业。矿产品价格虽然持续上涨,但仍有一部分矿业投资者没有恢复元气,那些恢复元气的矿业投资者的矿业投资热情已远低于矿业低谷之前,所以,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并没有带动中国矿业投资的增长。

三、影响矿业投资意愿的六大原因。

1、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和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出台对矿业投资意愿的影响。

2015年9月17日,《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发布【6】;201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后公布;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生态文明入宪;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颁布实施。

随着上述一系列环保法律政策的出台和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深入人心。那些环保不达标的矿企已经被叫停,那些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开采的矿企被清理出保护区,那些无视环保税法的矿业污染制造者正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那些没有环保理念的勘查开采者,将被淘汰出局。

2017年3月22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7】,要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

今后,建设绿色矿山、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环保水平,将是对矿业企业的基本要求,这必然导致矿业成本的增加,那些试图通过牺牲环境而实现矿业梦或试图矿业投机的矿业投资者将知难而退。否则,一旦破坏绿水青山、一旦违反环保税法,不但面临行政处罚,而且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客观上我国环保风暴、环保税法实施、祁连山事件之后,已经有大量的矿山被关停或退出,而关停或退出后的矿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这直接影响着后续矿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脱实向虚”心理对矿业投资意愿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金融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等富含泡沫的行业或投机领域,导致实体企业所获资金占比减少,企业家投资实体经济的意愿下降,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和其他资产投机领域,资产泡沫愈演愈烈,部分货币资金在银行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相互买卖,交易费用层层加码,客观上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而矿业作为实体企业,需要的资金量巨大、投资回报周期过长且难以变现,抵押时价值争议较大,因此,矿业企业很难获得金融资金。资本的逐利性和“脱实向虚”的心理作用,决定了投资者在不易获得金融资金支持的矿业项目和容易获得金融资金支持的非矿业项目之间,止步于对矿业这一高风险的投资而选择对非矿业项目进行投资。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指出:“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先进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一个关键,经济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脱实向虚。”【8】2019年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北京表示:“经过两年努力,中国金融风险从发散状态转向收敛状态,金融资金脱实向虚局面得到基本遏制。”【9】这充分说明,我国在国家层面已经发现了金融资本“脱实向虚”的苗头并进行了有效遏制。这种“脱实向虚”的投资心理正在得到纠正。

3、投资者轻资产运作心理对矿业投资意愿的影响。

受近几年矿业低谷的影响和中国经济增长趋缓的影响,“现金为王”、“轻资产运作”已经成为植入投资者骨髓的投资心理,矿业投资少则千万,多则几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显然当前的经济形式不符合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在一套北京房产就相当于一个上市公司年终利润的当下,让投资者拿出多个上市公司的利润去投资矿业,显然过于强人所难。正是由于这种“轻资产运作”投资心理的客观存在,导致很多投资者不愿投资矿业,即使投资矿业也不愿拿出大量现金。

4、矿业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特性对矿业投资意愿的影响。

矿业投资本身就是一种资本密集型风险投资。矿业投资动辄以亿为计算单位,在探矿阶段和建矿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入,且越是后期投入越大;投入大量资金之后,能否探出矿,探出矿能否有开采价值,开采后能否营利,营利后如何避免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矿业投资必须考量的风险。那些成功的矿业投资者,往往九死一生,都是踏着无数失败矿业企业的死尸爬出来的;探矿的周期一般1至3年,建矿的周期一般3至5年,建成矿之前只有投入没有收入,所有投入都有财务成本,巨额投资的财务成本考验着投资者的耐力和实力。所以,矿业投资本身的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特性决定了这是一种高大上的小众投资,投资者非富即贵,而非富即贵的投资者必然有更多的投资选择,因此,矿业投资注定受到矿业自身特性的影响。

5、矿业融资难对矿业投资意愿的影响。

在我国,好矿、大矿基本掌控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手里,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各有自己的融资渠道,且好矿、大矿往往不缺资金,因此,需要融资的往往是掌控在民营矿企手中的矿山。而民营矿山往往管理不科学、财务不规范、勘查投入不高,这直接导致无法通过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收购审核,因此,民营矿山被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收购的概率很小。

而矿业的融资缺口极大,在探矿阶段既没有现金流又没有可供抵押的抵押物,金融机构不会给这样的企业贷款;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建矿阶段仍没有现金流,虽可以用采矿权抵押贷款,但金融机构碍于矿权评估价值争议大而不愿贷款或贷款额度极小,无法满足融资需求;只有开采出矿产品产生现金流,民营矿企的融资能力才会大幅提升,但这时往往又不需要融资。所以,民营矿企的融资窗口限定在取得《勘查许可证》至开采后产生现金流期间。这一期间只能通过民间借贷、吸引其他民营投资主体入股方式解决融资难问题,而民间借贷往往将民营矿企拉入到万劫不复之中。笔者曾接触过一笔2千万元的民间借贷吞噬价值1.73亿元矿权的真实案例;而吸引其他民营投资主体入股稍有不慎则有引狼入室之患。因此,矿业融资难、融资险给矿业投资者造成的心理影响不容小视。

虽然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10】,但该意见能否惠及和何时惠及民营矿企,尚待观察。

6、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矿业投资意愿的影响。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11】。认为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要以维护实现国家矿产资源基本权益为核心,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这一改革方案给尚未走出矿业寒冬的矿业行业带来了无限期待。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2】,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这一通知让矿业行业看到了国家给矿企减负的良好用心。

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发布(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35号文)【13】,要求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随后,部分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相继公布了当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

那些通过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由矿业企业自己出资探明储量的,按原规定无须交纳采矿权价款。而根据35号文,在探转采时则应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这导致大量探明储量申请转采的矿业企业因无法缴纳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而无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取得不了《采矿许可证》则矿业企业就很难融资,从而使申请转采的矿业企业陷入难以顺利转采的境地之中,导致我国大量具备转采条件的矿业企业无法转采。另外,那些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企业在新增储量过程中,也同样遇到了新增储量需要补交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问题。显然,35号文与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不相一致,35号文不但没有给矿企减负,而且还变相增加了矿企的负担,并且,探转采和矿山增储更难了。

针对转采或增加储量需要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问题,笔者于2018年11月20日邀请8位分别来自于民营矿企、上市公司、评估机构、勘探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的矿业企业家座谈会,八位矿业企业家分别反映了各自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不能转采的实际问题。2018年12月8日,笔者参加中国黄金集团组织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研讨会,该公司在2005年以在先申请方式取得一处金金属的《勘查许可证》,2017年1月探明金金属量为309吨,在申请转采时,被告知根据35号文和当地的基准价,应当交纳50亿元以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且不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不收取申请转采资料。而根据之前的规定,该公司无须交纳采矿权价款。该公司如果如数交纳,加上探矿和建矿成本,将要累计投资100亿元以上,而一旦投产,利润尚无法弥补所有投资的财务成本,且取得不了《采矿许可证》根本无法向银行贷款用于建矿,因此,该公司处于两难状态,交款,建矿即亏损;不交款,原来的投入将面临清零或无法收回风险。两次会议九家企业提供的真实案例表明,不论民营矿业企业还是国有矿业企业抑或是上市公司,都面临着探明储量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申请时,不交矿业权出让收益就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款就导致财务成本大幅增加、后续生产过程中就难以盈利、并且不取得《采矿许可证》很多企业往往难以筹集到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款。

我国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资源枯竭、在自然保护区内而退出的矿企产能需要通过新增产能来补充。而新增产能主要由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后形成,现在这两方面的新增产能因是否缴纳和如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事宜,正处于僵持阶段,难以及时转采并形成新增产能,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及时破解僵局,直接影响到矿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四、矿业投资的缓慢传导会导致我国矿业投资的断崖式下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步伐将受到牵制。

正是由于矿业投资意愿受到上述六大原因的影响,致使我国勘查投资和采矿投资双双连年下降,且勘查投资的下降幅度远大于采矿投资的下降幅度。探矿权探明之后的转采周期为1-2年,也就是探矿权投资下降1-2年之后才会传导到采矿权,这种传导往往会产生放大效应,即探矿权投资若每年下降10%,1-2年之后传导到采矿权投资的下降幅度将可能超过15%。随着我国绿色矿山要求、环保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矿业成本将持续增加,当采矿权投资下降幅度达到15%时,新增产能可能要下降20%以上,如此传导放大,若不及时调整,几年之后,我国新增矿业产能极有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跌。

我国的矿产品需求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在小幅逐年增长,并未出现负增长,这就导致我国新增矿产品产能远低于新增矿产品需求,从而出现剪刀差,需要增加矿产品进口量,间接导致国际大宗矿产品价格上涨,直接吞噬我国的GDP和外汇储备。而恢复矿业投资到恢复矿业产能至少需要3-5年的周期,并且有些停产的矿山往往很难恢复生产,因此,我国矿业投资意愿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矿业投资下降,间接导致我国矿产品产能下降,最终致使国际矿产品价格上涨,而这种产能下降和价格上涨往往是不可逆的。我国作为矿产品进口大国,一旦矿产品产能持续下降,必将成为矿业投资下降的受害者,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将受到牵制,后果不堪设想。

五、35号文对矿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我国的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低,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贫矿较多,富矿稀少,开发利用难度大;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分布范围广,地域分布不均衡。这些矿产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倒逼我国探、采、选、冶技术的不断提升,在贫矿、复杂矿、难选冶矿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方面,我国客观上站在了世界前列。尽管如此,我国的矿产品平均生产成本仍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国家收取的综合税费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导致我国矿业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竞争优势。35号文的实施,对于刚刚经历矿业寒冬的我国矿业行业来说,如同雪上加霜。具体影响如下:

1、对地质勘查行业的影响。

2008年以来的地勘政策红利让整个地勘行业扬眉吐气,地方政府也看到了地勘的商机,纷纷财政拨款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地质普查,然后将探明的矿产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出去,从而赚取超额利润填补地方财政收入。地勘单位既有国家地质基础普查拨款,又有地方政府委托勘查收入,更有矿业企业合作勘查投资,国家、地方政府、矿业企业的三方财源不断,地勘行业生存无忧。很多地勘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获取矿权,财富不断积累。

而35号文出台之后,矿业投资意愿下降,出于成本考虑,矿业公司很少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勘查,很少参与竞拍新的矿权;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出资勘查的动力不足;这就导致地勘行业原来的三方财源中地方政府和矿业企业这两大财源乏力,地勘行业将生存堪忧。最要命的是,根据35号文,地勘行业原来获取的矿权需要补交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这对于正在进行改革的地勘行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

2、对矿山设计企业的影响。

矿山设计企业的主要业务来源为新矿山设计和旧矿山技术改造。35号文出台之后,探转采、新增储量均需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交矿业权出让收益则取得不了《采矿许可证》,取得不了《采矿许可证》则不能进行矿建。而大部分探转采和新增储量的矿业企业正在观望,等待政策的调整或新政策的出台,所以,矿山设计企业正面临着无新业务可干的局面,长此以往,企业破产指日可待。

3、对矿业公司的影响。

笔者2019年3月2日到山东莱州调研,得知中国黄金、山东黄金、招远黄金旗下的三个公司在莱州地区相继探明了三个世界级特大金矿,每个金矿的金金属量均超过300吨,三个矿一旦转采,每年新增产能至少增加40吨黄金。而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国内黄金产量为401.119吨,连续12年位居全球第一,与2017年相比,减产25.023吨,同比下降5.87%。其中,黄金矿产金345.973吨,有色原料产金55.146吨。”也就是说,这三个矿的新增产能将占全国2018年黄金产量的10%,这对我国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然而,《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公布的金品位3-5克/吨的基准价为9.2元/克,并且山东省《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4】规定,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且不得少于1亿元,剩余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而莱州探明的三个金矿品位均为3-5克/吨,若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量为300吨黄金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300吨×1000千克/吨×1000克/千克×9.2元/克=27.6亿元,三个金矿首次缴纳的金额至少为27.6亿元×30%=8.28亿元,而35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而评估价往往高于基准价,所以山东这三个金矿最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必高于27.6亿元,首次缴纳金额必高于8.28亿元,且必须三年内交清。

三个金矿一个是通过在先申请方式取得,一个是老矿山深部找矿,一个是海底找矿,按照原来的规定,三个金矿转采时均无需交纳采矿权价款,而按35号文的规定,三个金矿均需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查得知,每个金矿的探矿权受让和勘察前期投入在40-50亿元之间,年产12-18吨黄金的矿建成本在50-70亿元之间,加上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建成后每个金矿每年的财务成本在6-11亿元之间。中国黄金协会发布的《中国黄金年鉴2018》【15】显示,2017年我国黄金综合生产成本200.38元/克,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黄金价格在260元/克-290元/克之间波动,也就是按上述两组公开数据计算,我国金矿的平均利润为60元/克-90元/克之间,而笔者与多名莱州一线金矿负责人调查了解得知,莱州地区金矿平均利润为20元/克左右,若按这一数据计算,年产12-18吨黄金的利润为(12-18)吨×1000千克/吨×1000克/千克×20元/克=2.4-3.6亿元,此与多达百亿元的投资相比,每年利润率不足3%。

上市公司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显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人民币7.54亿元【16】,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人民币2.91亿元【17】,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人民币11.37亿元【18】,现三个金矿分别登记在该三个上市公司旗下。

通过比较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三个金矿一旦投产,净利润均为负数,会牵连三大上市公司面临被摘牌风险。而三大上市公司摘牌,对中国三大黄金国企的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35号文对国企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尚且如此,对民营矿企和外资矿企的影响将会是毁灭性的,这显然不符合权益金制度的设计初衷。

4、对矿建企业的影响。

一旦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停滞,新增矿建工程将归零,矿建企业将面临无工程可做,其生存前景可想而知。

5、对矿山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的影响。

一旦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停滞,新增矿山设备和技术服务需求趋零,矿山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业务自然痿缩。

6、对冶炼企业的影响。

一旦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停滞,必然导致矿产品产能下降,矿产品价格上涨,冶炼行业原本微薄的利润将被原材料成本上涨淘空,冶炼行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7、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影响。

矿业勘查开采行业是我国的顶级行业,探、采、选、冶处处是科学,处处影响着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整个矿业产业链直接牵动着我国的经济命脉,直接决定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兴衰。一旦转采或增储转采停滞,必将传导到下游产业,导致众多矿业产业链上的劳动者失业,导致下游产业市场痿缩,实体经济受挫,技术提升放缓,国际矿产品价格上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19】中提到,受国际经济形势和中美经贸摩擦等多重影响,2019年我国经济“面对的是两难多难问题增多的复杂局面”,如果我国矿业出现问题,原本脆弱的我国经济将受到致命打击,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是不可逆转的。

六、及时叫停35号文的实施,解除矿业权登记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真正为企业减负,激活矿业投资信心,是当务之急。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我国将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税降费、支持企业减负、支持实体经济、不能让资金空转或脱实向虚、要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这说明我国正在努力消除对矿业投资意愿的诸多不利影响。现在35号文是直接导致探明储量不能转采的直接原因,因此,及时叫停35号文,或者变通35号文,解除矿业权登记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允许探明储量的矿业企业先行取得《采矿许可证》,允许矿业企业按开采年限逐年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允许矿业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从而使探明储量的矿业企业增加融资能力,及时转采转产,从而恢复矿业投资的探矿投资信心和采矿投资信心,避免我国矿业投资出现断崖式下跌,避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因35号文受到牵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8[R].北京:地质出版社,2018.10:8-16

【2】冯丹丹,苏轶娜,胡德文,余良晖,2018年度矿产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及展望[J].中国国土资源济,2019(1):30-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2/t20180228_1585631.html

【5】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2/t20190228_1651265.html

【6】 环境保护大事记(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bgt.mee.gov.cn/hbdsj/201508/t20150826_308779.shtml

【7】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http://www.mnr.gov.cn/dt/ywbb/201810/t20181030_2286606.html

【8】新华网评:防止脱实向虚,壮大实体经济-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18-10/30/c_1123635399.htm

【9】银保监会:中国金融资金脱实向虚局面得到基本遏制_新浪新闻 https://news.sina.com.cn/o/2019-02-25/doc-ihsxncvf7718265.shtml

【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2/14/c_1124116039.htm

【1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  http://www.mnr.gov.cn/dt/kc/201701/t20170104_2321659.html

【1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mnr.gov.cn/dt/zb/2017/kczu/beijingziliao/201704/t20170421_2127698.html

【1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g.mnr.gov.cn/201707/t20170704_1523874.html

【1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http://www.sohu.com/a/240578821_99906431

【15】中国黄金协会发布《中国黄金年鉴2018》 http://www.sohu.com/a/243101357_118392

【16】23d5c95e197d48daa8f768dde007d210.pdf http://www.zhaojin.com.cn/upload/file/2018/04/23/23d5c95e197d48daa8f768dde007d210.pdf

【17】中金黄金2017年年度报告 http://quotes.money.163.com/f10/ggmx_600489_4368210.html

【18】山东黄金:2017年年度报告(2018-03-07)_山东黄金(600547)个股公告-金融界 http://stock.jrj.com.cn/share,disc,2018-03-07,600547,0000000000000kb8yy.shtml

【19】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全文)|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改革开放_新浪新闻 https://news.sina.com.cn/c/xl/2019-03-05/doc-ihsxncvf9915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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