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工程名称:乐昌市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1.2 招标人:乐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3 项目批准部门:乐昌市发展和改革局
1.4 项目批准文号:乐发改61号
1.5 项目代码:2020-440281-77-01-056915
1.6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 %。
1.7 招标代理机构**
2.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工期和质量
2.1 工程概况
2.1.1 建设地点:乐昌市乐城镇练塘村西瓜地
2.1.2 建设内容和规模:针对该区域尾渣堆场和硫精矿堆场造成土壤污染和地表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本项目采用场地平整、固化/稳定法、客土法、植物修复法和工程措施等多种生态修复技术联合的方法治理矿山废弃地,实现快速精准的修复目的,共治理259.18亩,其中重点治理区面积 121.51亩,次重点治理区 137.67 亩。(具体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
2.1.3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2000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17700000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8.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000000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预备费300000元,占项目总投资1.5%。
2.2 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
2.2.1 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地质灾害评估、环境调查和包含5年管护期)
2.3 工期和质量
2.3.1 工期:工期具体要求:工程共90日历天,其中:【其中:勘查设计工期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6历天】(管护期5年,2021年1月开始,2021月结束)
2.3.2 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设计规范等,并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及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及条件:
3.1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 联合体成员数量 不超过3个 ,且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1.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向招标人提交。
3.1.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工程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 资格资质要求
3.2.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2.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单一独立法人或由不超过3家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必须注明其中一家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中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分别不得超过一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一独立法人必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①~③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后必须至少具备以下①~③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①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①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②设计企业资质必须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③勘查企业资质必须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3.3 相关人员要求
3.3.1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地质或岩土工程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3.2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地质或岩土工程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3.3.3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不少于1人。
3.3.4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3.5投标人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勘查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3.6省外建筑企业及其拟派人员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组成联合体时,包括联合体各方)
4.禁止投标条款:
4.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15)被“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5.其他要求
省外企业及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省外企业及其拟派往本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联系人: 宋扬